| 判案也要看人格 市南法院实行刑事案件人格调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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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19:37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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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昨日上午,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少年刑事案件,与过去庭审不同的是:审判台前新增了一个“社会调查员”的坐席,在法庭调查中,社会调查员宣读了对被告人李某的人格调查报告,法庭在充分考虑该报告的意见后作出了从轻判决。 据了解,这是市南区人民法院实行人格调查制度后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例,人格调查情况由此开始成为刑事审判量刑中的重要因素。 市南区法院立足于公正审判,在我市乃至全省法院率先对刑事犯罪案犯实行人格调查制度,即审判中除了考虑犯罪事实,还对导致其犯罪的性格与心理特征、家庭与社会环境等因素及其犯罪主观恶意强弱等情况予以考量,以更全面地审视不同情况的犯罪,准确定罪量刑。目前,该制度首先在少年刑事案件中进行尝试,主要委托市南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对少年犯展开人格调查工作,必要时法官也将自行调查。 在李某案件中,社会调查员到李某家中和所属学校、居委会等,对其性格特征、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调查,从中了解到:李某是在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的教唆下实施了故意伤害犯罪,犯罪主观恶意不深,到案后认罪较好、后悔不已;其父母也深刻意识到要修正教育方法,全力促使孩子改过自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综合考虑了这一人格调查情况,对被告人李某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社会调查员还负责对李某如何修正自己的行为进行开导教育。由此既保证了判决公正,又利于罪犯新生。 据了解,我市法院将进一步推广这一人格调查制度。(戴谦姜培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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