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物保护单位公布1年内须“四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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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06:12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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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经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5月18日签署第377号国务院令,公布这一条例,并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为帮助读者更好地学习、理解、执行这个条例,本版自本期起推出《〈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解读》专栏,发表文章,阐释条例的法律精神,敬请读者留意。 全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必须完成“四有”工作,这是国务院新公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作出的明确规定。 文物保护工作的“四有”,是指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根据条例,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四有”工作。 条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特别指出,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等。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曲志红 沈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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