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首个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出台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15:40 人民网 | |
|
人民网长春6月4日电 记者江山报道:日前,长春市人事局和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文件,出台了长春市首个针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对人才中介组织设立的条件、程序、开展的业务范围及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 《办法》规定,人才中介组织的设立,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长春市行政管辖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交流服务业务(境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长春市设立独资的人才中介组织,申请设立合资、合作人才中介组织的,需由省人事厅批准)必须申请办理《长春市人才中介许可证》。申请办理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2.有5名以上、学历为大学专科以上,取得人才中介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3.有健全完善、明确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还规定,颁发《长春市人才中介许可证》的机关,对擅自成立人才中介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擅自从事与《长春市人才中介许可证》规定范围无关或超出规定范围的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按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人民网 2003年6月04日
巨额大奖+情趣笑话 订笑话短信送彩屏手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