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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严重犯罪惩治有据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9日11:33 南方网

  南方网讯14岁的少女运输毒品,15岁的少年绑架人质并杀害人质……这类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虽不多,但 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该如何追究此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从法律规定的字面上理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八种特定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除此之外 的犯罪行为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实际上,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表明,一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以外的严重犯罪行为。例如,绑架人质后撕票;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走私毒品入境 后,运输、贩卖毒品,这些行为触犯的罪名则是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走私毒品罪。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是 否能追究刑事责任,各地有关部门和办案人员存在着不同意见。

  为了正确理解法律、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征询 意见。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 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要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答复中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 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 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 任。这个“答复”明确了我国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是立法法实施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关 于适用刑法问题依法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第一个法律解释性意见。

  关于“答复”具有何种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陈国庆介绍说,立法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工作机构,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询问作出答复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各地检察机关应遵照执行。

  针对这个“答复”是否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疑问,陈国庆解释说,不能僵化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则。他认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性意见,既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亟 待解决的问题,是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构依法通过法律解释性意见指导司法实践的新方式。据陈国庆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 将此“答复”意见转发各地执行。(编辑:姜志)

  作者:肖玮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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