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一:媒体如何保证商业报道的公正(实录)

2013年11月18日11:22  新浪传媒

  新浪传媒讯:2013年11月15日下午,新浪传媒论坛第九期《媒体如何保证商业报道的公正——陈永洲事件的启示》在北京新浪总部举行,论坛就“媒体如何保证商业报道的公正”“媒体在监督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媒体如何自律”三大主题展开了讨论,以下“主题一:媒体如何保证商业报道的公正”部分的文字实录:

  主持人:今天我们所讨论的第一个主题就是媒体如何保证商业报道的公正,先请农涛处长发表一下您的观点,我们无需正襟危坐地讲,聊一下您曾经遇到哪些事件或者亲历哪些事件,和商业报道公正相关的。

  农涛:这些年来,我经历了太多了新闻记者违法案件的查处,从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的“封口费”事件,到河北蔚县“封口费”事件、到达芬奇事件等一系列的案件,每一个案件的发生很难讲它有一个什么样的特点或者规律,情况都不一样。在陈永洲案件中,我也亲历了调查过程。总体来讲,作为媒体记者,目前所处的报道环境非常非常复杂,特别是媒体记者在从事舆论监督的时候,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一方面监督的对象是非常复杂的一个公司或者个人,记者很难了解清楚全貌;另一方面,新闻自己在这个采访过程中可能会有面临很多利益的诱惑,或者是相关的压力;此外,媒体的运营方式,有很多时候又会对记者个人形成多方面的压力。这是我经历了众多记者违规案例的查处后,得到的感受。

  主持人:农处讲一些具体的事例。

  农涛:有一个案例可能大家都知道,几年前,一家很有名的财经媒体发生一件这样的事情:记者入职后,希望尽快做出一两件有影响的报道,但是在采访报道过程当中,记者陷入到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纠纷中。一个单位的总裁和副总裁有矛盾,副总裁了打击总裁,就给记者“报料”,反映这位总裁主持的某项工作当中存在问题,请记者去采访。记者采访后进行了报道,虽然报道的真的,但是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收受了副总裁的资金。后来,记者因为在采访过程中收受好处,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个案件非常典型。这个记者后来讲,他本意不会为了收取好处去做这个报道,但为了获得当事人的信任,收了人家一笔钱,这笔钱最后也没有做适当的处理,因此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他说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这样的事情今天发生在他身上,也许明天发生在其它媒体身上,而且可能发生在更加优秀的媒体人身上。我觉得这些教训是十分惨痛的。

  陈永洲案件因为现在正走司法程序,要看法院最终判定。但按照目前公开的信息,如果陈永洲没有收这笔钱,司法部门是无法给他定这个案子,因为50万不是一个小数目,这笔钱必然是要经过某种途径转帐或者是从银行里支付,肯定有相应的直接证据来证明,如果没有这些作为依据,仅凭陈永洲自己说收了50万元,是很难定罪的。所以,本案当中,我感觉陈永洲收钱的可能性比较大。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新快报社内部管理很不规范,比如报社根本不知道陈永洲去过香港证监部门和中国证监会举报。一个单位对自己记者的出入境情况都不了解,说明这个单位对员工的管理十分松懈。此外,《新快报》的采编流程很不规范,舆论监督稿件上版刊发比较随意,记者报完选题之后,责任编辑即可决定是否上版,而且对稿件真实性的核实仅由责任编辑打个电话问一下记者你有没有去现场采访,有没有采访的照片,记者说“有”,就算核实了,这样的核实方式确实没有尽到媒体对舆论监督稿件的审核责任。这个案件当中,《新快报》内部采编环节管理非常不规范。

  《新快报》早几年就有比较严重的虚假新闻报道问题,2008年,《新快报》曾经报道过韩国教授研究成果,说孙中山是韩国人。这个报道是香港的大公网的网上消息,但是《新快报》并没有经过任何核实,直接把网上的消息作为一篇报道发出来,最后引起了相关的争议,包括国内的批评。可见,《新快报》内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并不是偶然的,而是长期管理失范的问题。我们在核查的过程中,《新快报》对自己的员工、自己的记者的管理没有尽到职责,报社确实在很多方面要进行反思、反省。现在社会上对陈永洲案件还有很多不同的看法,还有很多争议,这些都有待最后司法审判的结果来判定。

  主持人:农处说的复杂性我特别有体会,有记者也说,他们做商业报道的时候绝对不敢接受任何人邀请吃饭,因为曾经有同事碰到这样的事情,打电话请他吃饭,结果到了包间见到人了,说出去接个电话,出去之后那个人就把自己的东西放在座位底下,他自己坐再一个包间里,过一段时间,一帮人进来,打开那个包就是有钱,说你还报不报道,如果报道就说你接受贿赂,要照片有照片,要钱有钱。等于他很冤,他只能放弃他调查的报道。可能现在的记者和几十年前相比,他所面临的这个社会会更加复杂一些,我们接下来想请刘徐州老师,您是政法大学新闻转播学院的副院长,您应该是对法学与新闻这两块都应该是比较熟的专家,您帮我们介绍一下现在商业报道中间要保证公正性,记者应该注意一些什么?给他们一些警示。

  刘徐州:目前为止,陈永洲事件还没有完全尘埃落定,还在走司法程序,很多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澄清,很多关键性的结论有待司法机关确认,可兹研判的信息尚不完整,此时对其开展学术研讨不能不说有一定风险,但因该事件的极端性、复杂性、戏剧性、影响性以及典型性,新浪传媒论坛这时候组织这么一个专门论坛进行阶段性的讨论还是有意义的。

  我个人认为,陈永洲事件对新闻业界是一个及时的提醒。不仅仅是陈永洲本人,而且还有背后《新快报》超出大家想象的媒体行动,即两次公然、理直气壮地头版头条吁请警方放人,让人震撼!其后,事件戏剧性地反转,又足以让媒体以及一度为媒体“壮举”鼓与呼的围观者反思。这本是件“坏事”,但从好的方面说,这也是传媒业界规范新闻生产、完善经营管理、重构社会责任、达成媒体共识的一次良机。

  本次论坛的标题叫“媒体如何保证商业报道的公正”,标题中似乎假定了商业报道的特殊性,但应该说,在确保公正这个维度上,任何报道,不管是法制报道、娱乐报道、还是商业报道以及其他领域的专业报道,都是需要遵循公正这个基本原则。不过,从陈永洲事件来看,正如大家看到的,商业报道确实有一定的特殊属性,不当报道的确能带来严重的结果。如报道涉及的利益群体相当多元、复杂,不当、不妥、不公的报道或有可能被某些利益集团利用,助长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还有或会导致股价短期不正常下跌,使广大投资者利益受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另外也有可能会严重伤及到责任媒体乃至传媒共同体的公信力,因为媒体的反复,必然致忠实受众及围观者失望,使经年累月、各种努力建构的公信力一朝之间无可避免地流失。

  陈永洲事件非常复杂,有制度层面的现实困境,如涉及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新闻监督边界的厘定问题。有媒体经营管理、商业模式层面的问题,当然也有媒体从业人员个人职业伦理规范以及新闻寻租等方面的问题。就像有些业内人士讨论的那样,在司法判决出台之前,绝对地说孰是孰非,现在不好盖棺定论,但这其中暴露出的媒体责任问题还是可以讨论的。我个人认为,媒体的责任除了传统上说的提供社会瞭望、社会协调、文化传承以及其他的政治经济等功能外,在当前错综复杂的舆论场当中,在人人都是媒体,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可以发布信息,可以传播自己的观点的时代关口,时代还赋予了专业媒体一个引领自媒体的功能的。具体地说,就是专业媒体要引领、示范、辐射自媒体要更客观、更真实、更理性地去呈现、去表达、去言说。而我们看到,为陈永洲事件背书的媒体,给大家的一个印象,对自媒体而言,很难说,他所带来的是一个正面的、积极的引领、示范和辐射。

  主持人:刘老师刚才提到新闻伦理,我们很讶异,居然一篇报社连发18篇针对同一家企业的报道,两年没有引起任何怀疑,直到这次发生跨省拘捕的事件。接下来请徐迅老师从新闻伦理的角度剖析一下陈永洲这个事件,本身商业报道中有没有一些问题?

  徐迅:毫无疑问,在陈永洲这个事件当中带来新闻伦理的问题是非常多的,但是它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我认为我们中国新闻界经常会把一些涉及到法律底线的问题当成伦理来讨论。如果越过了法律的底线,何谈伦理?伦理是做好人的标准,可是法律的底线都守不住,还要谈伦理,有点奢侈。这是我的基本看法。

  回到这个主题,媒体如何保证商业报道的公正,其实公正不仅仅是商业报道的标准,所有的新闻报道都存在着公正的问题,客观、公正、真实、全面、中立、平衡等等,这是所有的新闻报道都应该遵循的基本标准。

  涉及到陈永洲这个事情,最大的令人惊异的点是一个记者收下50万元,至于做的事情在其次,因为这绝对不是一个正常的新闻工作可能获得的收入。不管他的报道真实还是虚假,这50万块钱如果是真的,当然现在我们在电视上看到他自己说收了50万,司法机关最后怎么认定再另当别论。所以,记者收钱这个事,农处长也说,处理了很多类似的案件。

  大概5年前河北蔚县矿难封口费的事件,就已经很令人吃惊了,那一次是8家媒体、10个新闻工作者,最后是9个人判刑,1个人纪律处分,10个人都受处罚,其中最多的收了44万,判刑最高的12年,因为还有其他的毛病,数罪并罚判了16年。8家媒体全都受到了行政处罚,内部整顿、停刊整顿,撤销记者站,这个处罚结果相当惊人。教训之深刻,到现在还是记忆犹新,这次陈永洲事件好象有点前赴后继的感觉,可见媒体并未真正从中吸取教训。除了陈永洲之外,昨天又有消息披露出来,浙江又有3个记者因为涉嫌受贿开庭了。是不是还有其它的?这些事给媒体的打击是重创,真是寒意逼人。

  要确保新闻报道的公正,最重要切割一切利益关系,避免利益间的冲突。其实在中外新闻工作的新闻准则当中,对这个问题有各种各样的规范,只要和利益保持着关连,这种利益可能是金钱、现金,可能是广告、赞助,也可能是名誉、地位等等,也就是可以作为交换的各种利益,作为记者的公正立场恐怕就难以持久。时间长了、利益多了就越界了,就可能涉嫌犯罪;数量少的、时间短的,也就是利益小的,就可能是职业道德的问题。

  其实媒体和利益发生关系,不是一天之间就发展到这个水平。我曾经主持过一场讨论,主题就是“红包与车马费”。结果当时那个会场,比我们今天这个规模大概大三倍,参加的差不多都是职业记者,结果这个话题一摊开,立刻所有的人都在说话。后来我就急了,因为我这个主持人没履行好职责,我一拍桌子站起来,我说:我是主持人,所以所有的人都得听我的安排。如果都想发言,举手,你是第一,他是第二、第三、第四,每个人不能超过几分钟,超过了我就叫停,这样才可以保证大家都有话说。其实车马费只是红包中的小钱,一般来讲几百块钱,上千块钱了得了,和陈永洲的50万相比,真的不能算是一个大红包。但是所有的记者都有话说,说明我们对这种小利的看法十分不同。其实,所有的口子都是从这个地方开始的,先有小钱,再有大钱。

  这几天我所在的单位在准备给记者做培训,我们的领导说徐老师你讲课,得告诉他们怎么才能规避这样的风险。我说规避这样的风险,前提就是你先守住职业道德的标准。你能做到小钱不动心,才能有勇气拒绝大钱,才会考虑大钱后边是什么风险。虽然表现的是法律上的结果,但实际上它的第一道防线应该是职业伦理。

  主持人:谢谢徐老师。您刚才说的那句话让我很震撼,但是又觉得要保证这个太难,公正的底线是切割一切利益关系。我们现在正好在座有两位是正在做着记者,一位是央视的,一位是《新京报》。两位正好面临着公信力的问题,像央视公信力的下降,确实也是大家都能看到的,尤其每次央视一报道什么的时候,就像前段时间的星巴克,再早一点的达芬奇,大家说一定是在央视投广告了,这是网友第一反应,在商业报道当中我们怎么能够守住自己的底线,怎么能够切割一切利益关系?两位记者现身说法一下。

  程君轶:这两个事件我不做过多的点评。商业报道我不太熟。

  今日说法这么多年,没有大红大火,也没有出现过过多不良的反应,在法律程序里报道,这是一个底线。第二,真的要保证平衡型,新快报这个事,不说新快报这个事到底怎么出现的,我一直觉得在陈永洲判决之前各种可能性都有,因为我在今年4月份做过浙江的报道,当时也是中央电视台报的,当时预审的警官还拿自己的这个案子做事,但是过后隔了十年已经翻案了。所以,律师介入之前,在司法审判之前,陈永洲只是口供,说自己收了50万,都是可以商榷的。我们以这个事为契机,讨论一下媒体自律。

  话又说回来怎么保证媒体自律?至少要保证平衡型。《新快报》连发了18篇文章指向中联重科,中联重科如果请他们去自己的企业采访,听听他的声音,如果这一点都做不到,可能这件事确实事实就是这样。

  主持人:中联重科说请了。

  程君轶:但《新快报》不去,如果在一篇报道里,我们说对一个企业提出质疑,在报道之前我们没有采访到他的声音,可能是怕这个稿子出不去。如果您是18篇报道都没有对方的声音,这个事是值得反思的。如果出了这件事,到底为什么还能这这么做下去,一直做了18篇,谁在管?这可能是提到自律的问题,或者是提到行业的规则。

  另外,我们在自己的报道当中,我个人认为,在遇到一些专业性问题的时候,可能更注重不只是口头的证据,不只是别人在跟你说什么,而是更注重事物性的证据,客观性的证据。我们媒体采访过程当中,对证据的要求可能比司法还要低一些。在非常敏感的这些报道当中,尤其是商业报道,涉及到一个上市企业能否存活的问题,或者是涉及到一个地方部门对它的监督报道的时候,我们是不是能够拿到一些更多的证据?可能证据对于我们媒体报道公正是最重要的证据。

  主持人:您刚才说到证据的时候,汪海燕老师频频点头,您是很赞同程记者的说法吗?您发表一下看法。

  汪海燕:我研究的方向是刑事诉讼法。看到这个讨论主题有一个感触。如果从新闻的角度来讲,我们现在讨论陈永洲事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如果纯粹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讲,现在能不能给它定论或者定性,还为时过早。为什么这样讲?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有一个基本的原则,这个原则叫无罪推定。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生效裁判以前,任何人在法律上应该是无罪的,除非经过法定程序,有充分证据来证明此人构成了犯罪。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此案在侦查阶段,陈永洲还是一个无罪的人。

  我是一个很容易受舆论引导的人。刚开始看到《新快报》相关报道的时候,感觉中联重科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企业。过了一个阶段,长沙警方把记者抓起来了,我的关注点又转移了,感觉长沙警方这样做也是不负责任的,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产生怀疑。再过一个阶段,中央媒体又报道陈永州收钱的情况,我又对媒体本身也产生了质疑。我相信大多数人与我的关注点差不多,感受转移的阶段也比较类似。

  新闻媒体报道在很多方面与诉讼、审判有类似点。在诉讼当中,第一个要求,公安、检察、审判人员必须与处理的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这就要求诉讼中立、审判中立。同样,在新闻报道当中,第一要求也是媒体立场要中立。钱财、人情或者是恩怨仇隙,都有可能影响到报道的客观性、公正性。

  第二,客观、真实和全面报道原则。刑事诉讼当中法院对被告人定罪,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客观、真实能不能仅凭一个口供、一家之言就能做出来。媒体要听取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陈述,要尽量收集多的材料。尤其涉及到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时候,你不能只到甲企业去,乙企业那一方的陈述、感受就不听。或者即使听了,也只是把其中一个部分摘出来,断章取义。

  所以,这就要求媒体不仅要真实传递信息,报道事实的来龙去脉,在报道失实的时候应当及时纠正,而且对事实的报道不能掺杂个人的情感;对不同意见进行客观报道。

  第三,区分信息和评论原则。在商业报道和其他报道时,应该将信息的报道和评论报道要区分。哪一部分是媒体调查的客观事实,哪一部分是记者的评论,应该让受众很明确。至于媒体的主观判断是否正确,受众有一个评价的权利。媒体不能误导受众。

  另外,报道的手段也应该受到法律的调整。现在有一些记者采访,动不动就搞一个针孔摄像头,偷拍、偷录,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技术性侦查。技术性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确立还是2012年修改《刑诉法》时候。这种技术侦查只能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适用,而且批准的手续非常严格,必须报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这种可能对隐私权构成极大侵犯的手段,媒体能不能用?如果能用,在什么场合,需要经过什么批准手续能用,相关的法律都应该有所规范。如果非法购买相关窃听器材,还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问题。作为媒体,应该起到示范作用。如果媒体不遵守法律,大家对其公信力就会产生质疑。不择手段去报道一个案件,无论动机如何,其本身就是错误的。

  还有,在报道的时候,要尊重人的一些基本的权利,包括报道对象是公众人物。比如前一阵子两个明星离婚,记者报道相关新闻时深夜把明星的车子逼停。“公众人物无隐私”。这句话在很大程度上没有错。但是,明星和其他公众人物也是人,媒体要不要尊重他人的一些基本的权利?媒体在新闻报道时一些底线不能突破。

  农处长讲的是内部流程的问题,我感觉到商业报道出现问题,就是作为媒体人有一些基本的原则没有遵守。我了解到记者协会有相应的职业道德要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也有相应的要求。其实可以对照一下,媒体没有做到这些就出现偏差。所以,如何保证他们遵守这些规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持人:汪老师刚才提的我有点疑惑,关于偷拍合法性的问题,不知道国外怎么操作,现在还有几位业内的人士,像中国新闻周刊的杨老师、马老师、新京报的赵老师。

  赵勇力:刚才几位老师也都提到了陈永洲事件目前正在正在侦查阶段。在这里我就不多说了,

  接下来我就针对《新京报》来讲一下吧。今年正好是新京报10周年,我前段时间梳理《新京报》这些年来一些重大的调查报道资料,其中有本报黄玉浩记者,在2008年年底,关于“山东新泰上访群众被关进精神病院”报道的一篇文章。关于这篇调查报道出炉的整个过程,文中提到了两个细节:第一个提到了采访当中录音的重要性,这次报道,就是因为记者在采访中对每一位受访者都录了音,使得采访证据非常全面,以致在当地政府后来逼迫上访人作伪证,并向中央投诉新京报“报道失实”的情况下,我们能够提供出确凿的证据,拆穿了他们的谎言。另一个细节是在这篇报道刊发之后,当地政府就派人赶来到了《新京报》,并带了6条中华烟要送给者他。这其中也就涉及到了接下来我们将会谈到的“自律”问题,黄玉浩当时就回绝了,但当地政府派来的人说:“你不收我们就不回去,必须得收下。”黄玉浩黄记者在后来的几次公开演讲中也提到,当时我的内心非常抵抗,抵抗的原因有两点:首先,如果我把这个烟拿了,以后传出去我的职业生涯就毁了。从这里可以看出,这是他对记者这一的职业的敬畏感,非常看重记者的名头。二是他觉得,一旦收下,会对《新京报》本身,是一个巨大的灾难性的毁灭。基于这两点,他是坚决不能收的。后来实在没有办法,就将中华烟交给了领导,由领导退给了当地的政府。

  所以无论是在商业报道还是监督报道当中,媒体记者首先必须清楚你所从事的记者职业是为了什么?如果你是为了追求更多的金钱,那你就不要从事记者这个职业。

  刚才徐老师提到,一旦进行报道,就要把所有的利益切割干净。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每一个做记者的人首先必须明确当记者是为了什么的,即必须要客观、真实报道每一个新闻事件。

  杨中旭:就这个问题我做了一下思考,先讲一个2006年的典故。2006年中央政府清理驻京办,7年半过去,大家好像没有看到驻京办有什么减少,而且大家都喜欢驻京办的美食。为什么清理了,但是不减少呢?我们回头看一下,发改委的审批权是不是减少了?地方是不是需要“跑部钱进”?是不是需要有这个驻京办?如果你不砍发改委的审批权,你砍驻京办,它一定会以其它的名义继续存在。

  我举这个例子是在说公正。我们仅仅要求媒体公正吗?起码以我个人的一孔之见看来,每个环节都存在不公正的问题。比方说两家企业的竞争是否公正?无论是中联还是三一,竞争是否公正?背后是否有好多见不得光的地方?我们再说媒体,大家都是媒体人,媒体基本的报道规范还是晓得的。《新快报》连篇累牍的报道,明显背离了媒体的公正。当有关部门追究《新快报》责任的时候,我们再来看一看,发现司法机关的程序上是不是问题?据媒体报道,警方坐着企业的车去广东抓记者。再看看权威媒体的报道是否也存在着不公正?大家很质疑很多的某权威电视媒体的报道中,记者先被剃了光头,口头供述收受了企业的贿赂。这是否有未审先判的嫌疑?而且是舆论上的事先审判。

  这几个环节都不公正,为什么我们非要揪媒体环节?整个社会大环境上存在着种种不公正,我们却在反思其中一个环节的不公正,而这一个环节的不公正还不是这个事件的源头。比方说,舆论给了公务员很大的压力,要公务员廉洁,但公务员也活在这个社会群体当中。媒体为什么要更公正?媒体也活在这个社会群体当中。每个人都有各种各样的压力,包括生存压力。第一个主题是讨论公正,我在思考这些问题,为什么几个环节都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汪海燕:讲到这个话题我有些感触。杨编委谈到未审先判的问题,陈永洲案件有这个方面的嫌疑。为什么呢?第一,侦查阶段有一个原则,即保密原则。陈永州在侦查阶段承认收钱等事实,而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又把这些证据、信息通过权威、影响力极大的媒体透露出去。这种作法的正当性值得质疑。第二,相关媒体有影响审判独立之嫌。正如前所说,在法律上有罪,只能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包括权威媒体都没有这个权力。所以,认定一个人有罪的主体只能是法院,而且还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就此而言,媒体应当尊重司法机关,尊重司法权威,不能通过自己的影响力来影响司法。

  主持人:还不仅是未审先判的问题,还可能会造成销毁证据的问题,造成刑侦更加困难。

  马国英:作为媒体从业人员,更多想从实践操作角度来讲。

  我们讨论的环节叫媒体如何保证商业报道的公正,不仅仅是商业报道要保证公正,所有的保证都要公正。商业报道确实有它的特殊性、复杂性,但是从保障公正的原则来说,是没有特殊性的。所有的报道一样,基本的原则、底线是一致的,就是要真实、客观、公正。报道的规则和底线是一致的。现在这个前提下,不管别的情况怎样,既然是底线,记者首先要做的就是遵守底线。

  我们再来看商业报道。现在是以陈永洲事件作为一个例子谈商业报道,实际上,商业报道的范围应该更宽,不仅仅这一类新闻是商业报道,商业报道会涉及包括财经、法治,甚至社会、娱乐,现在很多报道都会涉及到商业利益。从这一点来看,更多是需要从专业方面提出要求,记者不仅要敬业,还要专业,而底线和原则是没有什么更特殊的。

  商业报道现在成了一种关注度非常高的新闻题材,媒体更注重的应该是以法治的思维来报道、解读,推动事件在法治的轨道上向前发展。

  从实际操作来说,保证报道的公正,首先是选题的设定,选择角度、目标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说,涉及到商业企业这一类报道,如果企业有问题,它的问题对国家有什么影响?对消费者有什么影响?比如说是不是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例如资产处置或者企业改制当中,是不是造成了国资的流失?是不是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是不是造成环境污染?更重要的是监管部门是不是有缺位、失职的问题。通过这些方面来确定报道的角度。企业自己有什么问题,可以摆出来,让监管部门等三方来评判,我们自己很难下这个结论。我们做的就是要推动监管部门去作为,他们应该是监督的主要对象。

  如果是涉及到两家企业的竞争,媒体很多情况下是没有这个能力去进行评判的,记者在调查取证方面就很难有手段。采访对象能接受你的采访跟你谈一谈,介绍一些情况,就不错了,很多情况下只能这样,你想进一步要它的物证、书证是很难的。另外,商业报道在专业判断上也是有很高的要求。现在的媒体从业记者年龄非常年轻化,可能不具备专业知识,可能对这个行业的情况根本不熟悉,让他去做这类报道,就有很大的问题。我们更多是应该通过扎实的证据、清晰的逻辑,把问题展示出来,督促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像陈永洲这个事件,前几篇报道出来之后,《新快报》如果掌握了扎实的证据,就应该去追问监管部门为什么不做反应?下一步应该监督监管部门。如果连续发了多篇报道,监管部门还是没有对你报道的企业问题采取一定的查处措施,矛头就应该对准监管部门,而不是继续纠缠企业的问题。

  我们实际操作,主要是针对职能部门。如果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一般在判决之前是不做实体评判,程序上有什么问题可以反映。判决出来之后,如果判决不公,批评的应该是法院。这样就尽可能把利益关系切割清楚。

  其次,作为媒体应该有完善的采访管理与采编流程。媒体当然应该充分相信自己的记者,支持记者的采访报道,为他提供工作条件,但是并不等于要宽松到放任,甚至放弃对采编流程的管理。记者采访的行为要由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必须要知道记者的稿件是怎么做出来的,有没有采访各方当事人,有没有取得扎实的证据,要做到心中有数。

  再次,保证公正涉及到媒体的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是不是能将新闻采访的其他活动区别开来,把广告、创收区别开来,这是很重要的。如果混淆了新闻采访与广告创收的界限,必然出现有偿新闻等借采访牟利谋私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保证报道的公正,外部环境是非常重要的。记者无非是想获得更多、更全面的信息资料,作为职能部门还有公共单位,包括上市企业,应该提高透明度,为媒体提供更多的采编便利。包括个人,包括其它的企业,要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说服其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保证媒体有更多客观、公正、全面报道的条件。

  主持人:马老师刚才说的那句话非常好,商业报道到最后,其实最后矛头对准的还是我们的职能部门。

  杨中旭:一个企业上市有发审制度,要审批。三中全会的精神,要求把事前的审批,往事后的备案上转。之前,有关部门在注重事前审批的时候,往往对事后的监督有所疏忽。一行三会架构中,“三会”的后缀都是“监督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其本身的职能,本该更多的是监督而非审批。这也就是马老师刚才提到的问题,出了问题的时候,监督在哪里?我们只看到了审批。

(编辑: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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