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舆论监督中的维权意识
张峰
作为大众媒体,其既有社会舆论监督的职能,也被社会所监督。因此,对新闻从业人员而言,加强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新闻监督的维权意识显得尤其重要。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权、知情权和保护新闻来源权都是宪法所赋予的出版和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的延伸和细化。目前,新闻媒介批评监督的职责和功能还缺乏操作性较强的法律规范,因此,给舆论监督带来一定的操作难度。在这种背景下,开展新闻监督更要慎之又慎,维权的前提是自己不要侵权。
《绍兴县报》开辟的《目击》栏目,主要是记者在采访中对一些妨害公共利益或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一般会对当事人的面部进行技术处理,对旁观者往往不加注意,但有时作为旁观者会认为媒体的报道内容是批评不文明行为,旁观者在图片上出现会影响其声誉。为此,往往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对一些批评报道既要把握“度”,也要把握“面”,坚守善意的原则。
进行批评报道较忌讳的就是把自身对他人的好恶流露于笔墨间,降低新闻的客观性,引起对方的不满。有记者曾在一次采访中,报道了两位骑自行车的来客与一家大酒店保安发生纠纷,遭到酒店保安谩骂的社会新闻。当时见报的标题是《骑自行车者不配上大酒店》,虽然这篇报道中没有侮辱性的言语,但倾向性很明显,引起该酒店的大为不满。酒店方认为当时是为了停放自行车发生的纠纷,怎么说成了歧视骑自行车的人。而该报道的记者只了解了一面之词,以致造成对方的投诉。从这一事例中笔者认为,同样一桩新闻,有不同的视角,特别是对一些批评报道,一定要客观公正,记者编辑一定不能主观强加自己的情绪观点。
在报道中,媒体人还要纠正认识上的一个误区,即只有虚假报道才会侵权。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报道内容的真实与否不是构成新闻侵权的必要和唯一的条件,关键在于报道内容和字句是否是法律禁止的,是否有损他人人格、名誉。比如,在一次对农村新班子上任后如何清理旧账的报道中,由于文中所述到“清理历届遗留下来的多年烂账”一事,有读者与报社进行交涉,认为“烂账”一词侵害了前任领导班子的名誉。为此,报道中用词的客观、慎重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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