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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警方微博悬赏缉凶 嫌疑人投案自首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 赵家新 王涵宇

  12月3日23时许,逃跑了22天、被警方微博公开悬赏通缉7天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常学军,在网友陈某的“护送”下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公安分局投案自首。至此,引起全国数万网民关注的微博“淘凶”有了满意的结果。

  5分钟连发3条“悬赏通缉”

  11月26日下午,眼尖的网友忽然发现,一个名叫“天清地宁”的微博竟然在5分钟内连发3条“悬赏通缉”!

  14时28分“有效‘报料’,警方悬赏500至1万元RMB。2010年11月12日1时许,天宁区清凉新村106幢西侧马路上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经警方缜密侦查,确定常学军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在逃。”

  14时30分“常学军,绰号‘常军’,男,40岁,身高168cm左右,体态稍瘦,短发,脸型偏长,逃跑时上身穿咖啡色短夹克衫。附:犯罪嫌疑人常学军照片”

  14时32分“报料方式:本微博;QQ:1102129369;MSN:tianningxingjing@

  live.cn;电子邮箱1102129369@qq.com;电话0519-88112430。”

  这个叫“天清地宁”的微博,就是常州市天宁公安分局的官方微博。到了19时37分,一条更新的微博更是让人眼晴一亮:“根据广大网友的建议,天宁分局现将奖励方式改为500-1万元RMB或者500至1万Q币。”此后几天,该微博相继发布了10多条与“淘凶”有关的信息。

  知情网友力劝嫌疑人自首

  Q币悬赏,向网民“求智”,天宁分局的“网络淘凶”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不少网民向天宁警方提供破案线索。

  12月3日上午,天宁公安分局接到网民陈某的电话。陈某告诉警方,他是常学军的老乡兼网友,他在媒体上看到“悬赏淘凶”的消息后,已与常学军取得了联系,并做了他的思想工作,常也愿意向警方投案。

  12月3日下午,陈某驱车数百公里赶到安徽蚌埠,找到了四处躲藏的常学军,并立即带他返回常州。23时左右,常学军到天宁分局投案自首。

  经审查,常学军初步交代了作案经过。11月12日凌晨,他因与老乡孙某发生纠纷,用刀将孙某剌伤,导致孙某死亡。案发后,他立即逃离现场。

  天宁公安分局负责人表示,对提供重要线索的网友陈某将兑现奖励承诺,给予他1万元金额的奖励,由网友自行选择人民币或Q币。

  首“吃螃蟹”慎之又慎

  微博“淘凶”事件画上圆满句号后,《法制日报》记者电话连线了天宁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王辉,他坦言,网络缉凶的创意正是源于目前风头正劲的网络淘宝购物形式。

  王辉说,“11·12”案发生后,警方很快掌握了足够证据证明是常学军作案,常学军本人也知道警方正在缉拿他。“既然能通过电视、报纸和其他传统媒体来公布通缉令,为什么不试着把嫌疑人的基本资料和照片放在网上呢?”

  记者注意到,天宁警方在多次发出的微博中,都没有使用“缉凶”之类的措辞,而是用了“淘凶”这个新词。对此,王辉笑言,发动群众力量缉凶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用一种更温情的方式,包括赏金提供Q币的选择,都是缘于我们希望这件事在网友中显得不那么死板,让网友更易于接受。再加上,我们是在新浪网上悬赏,所以称之为‘淘凶’,有淘宝的意味,更有‘浪淘沙’的意味。”

  “网上追逃”,一般都限于公安内部网络,而天宁警方的“网络淘凶”,将网络的内涵从原先的内网拓展成了更广阔的民用互联网。王辉强调,只有特定的对象才能纳入网络缉凶的范围。

  他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只要法院没有对案件进行判决,涉案人都只是嫌疑人,要将这些人的信息上网追逃,势必面临一个困局:执法部门在用不合法的手段侦破案件,而且这种不合法是极度公开的。“所以对象要选择,首先得通过相关部门的内部审核,那些已经确定符合下发通缉令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才会考虑使用这种方法。”王辉称,常学军案件信息和其个人信息上网,前提就是合法,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警方才具有发布这些信息的权限。

  “在这件‘吃螃蟹’的事件上,我们是慎之又慎的。网络的力量巨大,如果这种力量被滥用,造成的影响也是非常恶劣的。”王辉如是说。

  本报常州12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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