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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检法出台规定拒不执行判决依刑法定罪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9:02 石家庄日报

  石市公检法联合出台试行规定解决“执行难”

  本报讯(记者 张瑞谦 实习生 李兵)近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发布文件,对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作出试行规定,以依法惩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试行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作出了专门解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规定界定五种情形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规定中明确,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上述五种情形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另外,该试行规定中还明确: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

  法院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适用刑罚时,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法律,决定适用的刑种和刑期。被告人积极履行义务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起诉;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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