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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小学:对照法规改校规 学生权益得保障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16:28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11月26日电(记者罗绮、张涛)“上课走神儿罚站1小时,不按时完成作业罚抄5遍课文”,这些被学校沿用了多年的校规如果按照法律、法规衡量却是对学生的侵权行为。记者日前在河北省依法治校现场会上了解到,这个省自去年在广大中小学开展“对照法规改校规”活动以来,各学校纷纷对自身原有校规逐条论证、修改,使校规变得更加人性化、法制化。

  河北省各中小学为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从各自情况出发制定了不少校规,但一些校规条款却并不符合现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学校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学生合法权益,亟需纠正。

  哪些校规是违法的?香河县安平中学在审阅该校《学生管理条例》时发现,第7条规定:“对行为恶劣的学生,学校将召开全体师生大会责令其公开检查并给予相应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则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九年义务教育受法律保护”。如此看来,诸如“公开检查”“开除”等校规本身就是违法的,必须取缔。又如该校校规过去规定:“学生故意损坏公物要罚款。”而按有关法规,学校不具有罚款资格,这一条最后改为“责其按价赔偿。”这个学校原有校规90多条,对照法规改正了20多条。

  河北不少学校在修改校规过程中还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和建议。如河北师大附中一些学生针对“教师占用上课时间训斥学生”“老师上课拖堂”等问题提出意见,学校经研究决定将“教师不能占用学生上课时间找学生谈话”“教师不能拖堂”写入校规,而且增加了许多诸如“杜绝体罚”“禁止不让差生考试”等维护学生权益的条款。(完)(责任编辑: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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