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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公办名校办民校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2:36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3月17日电(记者刘万永)针对一些地方兴起的“名校”办“民校”现象,今天公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
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一般来说,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多是社会声誉好的“名校”,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是对“名校”办“民校”的规范和限制。《实施条例》还规定,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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