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规范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收费 4种情况可退费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01:50 时代商报 | ||
|
本报讯(主任记者谭晓刚) 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收、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省教育厅制定了《辽宁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规定》。 教育机构实施收费前,须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到同级物价
学生入学后,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学生因应征入伍、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凭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要退学退费的;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的按相关规定退还其学费、住宿费全部;经教育机构批准,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
订阅新浪新闻冲浪 足不出户随时了解最新新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