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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气用事砍人15处伤 逃窜他乡法律制裁终难脱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16:14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网7月2日讯(通讯员任泽英都颖)2002年2月13日晚7时左右,烟台开发区的刘某在烟台某大酒店喝茶,看到一男青年于某,认为于某以前打过其经理的外甥,为了给经理出气,刘某打电话纠集了数人持刀、匕首将于某砍伤,致于某身体各处有长短不等15处疤痕,经法医鉴定,于某面部、躯干、四肢的损伤已达轻伤。事发后,刘某支使其三名同案犯到公安局自首,将责任全部承担下来,避免自己受牵连。其间,刘某逃窜至外地。2003年7月15日,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芝罘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纠集多人持械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其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伤害他人,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酌情给予从重处罚。但其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于2004年6月22日进行了宣判,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责任编辑:杨胜武来源:芝罘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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