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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作出《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17日 11:55 检察日报

  本报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 工作的跨世纪发展提出具体要求。

  《决定》要求,面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新形势,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统一反贪污贿赂工 作的执法思想,保证反贪污贿赂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反贪污贿赂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 一致。坚持党的十五大确立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 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增强全局观念,根据党和国家的工作部署,确 定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重点,把握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方向。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决贯彻执 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正确 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办案质量与数量的关系。

  《决定》强调,反贪污贿赂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反贪污贿赂 工作的领导,依法积极查办贪污贿赂案件,重点是大案要案。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工作锲而不舍。既要树立持久作战思想 ,又要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坚持打防并举,积极探索结合办案开展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形式。

  《决定》指出,要正确执行法律,规范办案活动。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 要的调查。初查的方式是审查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接谈举报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收集涉案信息等 。初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初查可以进行询 问、查询;可以请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可以请举报人、可靠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检察机关认为有犯 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直接决定立案。强制措施是保证刑事诉 讼顺利进行的手段,要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执行。具体运用中,要根据办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及时采取和变更。严禁超期羁押 和违法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依法由公 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协助并提供有关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潜逃的,未立案的应当依法立案,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决 定逮捕,然后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通缉,并协助做好抓捕工作。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并做好证据 固定工作。对大案要案的讯问、询问、搜查等侦查活动,可以同步录音、录像、照相,依法收集视听资料证据。要依法保障律 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认真负责地答复、办理他们提出的要求和申请。

  《决定》指出,要完善反贪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侦查指挥体系,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在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组织指挥和协调作用,逐步形成上 下一体、信息畅通、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工作运行机制。对需要若干个检察院共同侦查的案件和需要统一部署侦查的案 件,可以成立临时办案组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统一指挥。发挥全国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整体 优势,加强侦查协作,提高办案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指导,解决带有全局意义的倾 向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实行分类指导,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的理论研究,注重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坚持 要案分级办理制度的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可以视情况将属于自己办理的案件交下一级检察院立案查办,重点是 参办、督办和组织指挥。要加强对策研究,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总结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方法。注意加强与 执法执纪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配合。积极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国际司法合作,规范涉外案件的办理,拓展国际司法合作 渠道。加强同港澳地区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涉港澳案件侦查工作的开展。

  《决定》要求健全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反贪工作管理。实行检务公开,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落实 内部制约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配合和制约。建立办案责任制和案件督办制度,核心是明确办案责任,减少管理层 次,充分发挥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国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 侦查部门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完善案件综合评价标准。明确检验侦查工作取得成效的标准是:办案数量实事求是,既不下指 标,也不能有案不办,压案不查;办案的各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质量高;杜绝和减少违法事件发生。办案效率高,协调发 展;查办重点案件突出,效果好;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决定》指出,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加强反贪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检察官法》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 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加强对反贪污贿赂干部的思想教育、岗位考察、业务培训,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富 有战斗力的反贪干部队伍。进一步加强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建设,选拔政治业务素质高,有检察实践经验的 优秀检察官担任反贪局长。实行反贪局长“一岗双责”。在反贪污贿赂工作部门开展评选优秀反贪污贿赂局、优秀反贪污贿赂 干部活动。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加大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宣传力度,树立反贪干部的良好形象。落实从优待检政策,建立对侦查 人员的人身保险制度和查办大案要案的奖励制度。

  《决定》指出,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机构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理顺工作关系,优化人员结构,明确办案责任,提高 办案效率。重点是加强省级检察院和分、州、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建设。

  《决定》要求,完善经费和装备保障机制,增强反贪污贿赂工作的科技含量,重点保证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的需 要。要按照“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配备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必需并适合办案要求的设备,开发适用于反贪污 贿赂案件管理、指挥协调、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软件和网络。加大高科技投入,提高侦查工作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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