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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瘦肉精案庭审揭开犯罪黑幕(图)

7月25日,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前排从右至左)5名被告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庭审。新华社记者 朱祥 摄   7月25日,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前排从右至左)5名被告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庭审。新华社记者 朱祥 摄

7月25日,刘襄等5名被告被带入法庭。 新华社记者 朱祥 摄 7月25日,刘襄等5名被告被带入法庭。 新华社记者 朱祥 摄

这是7月25日拍摄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 新华社记者 朱祥 摄 这是7月25日拍摄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 新华社记者 朱祥 摄

  新华网郑州7月25日电 7月25日早上8点30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曾在今年“3·15”曝光的河南“瘦肉精”案件中,制造销售“瘦肉精”的5名被告开始接受法庭的公开审理。

  制造、销售瘦肉精的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其中被告刘襄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严厉惩处制造、销售瘦肉精的犯罪行为,必将给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以沉重打击。

  庭审揭开犯罪黑幕

  开庭后,辩护人、公诉人、法官一一入场就座,5名被告人陆续被法警带入法庭。旁听席坐满了几百名来自各行各业的听众。四名公诉人面前,都堆着近一尺高的起诉材料。

  8时40分许,公诉人开始对5名被告宣读起诉书。

  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瘦肉精具有相当的毒性,动物食用后会在动物组织中形成残留,特别是可以残留于肝、肾、肺等内脏器官中。人食用残留有盐酸克仑特罗的肉及其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可诱发恶性肿瘤等后果,严重者可致人死亡。

  在庭审过程中,5被告人制造、销售瘦肉精的来龙去脉逐渐清晰:

  被告人刘襄,湖北人,曾在一家制药厂工作。2007年初,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严禁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严重危害,为攫取暴利,共谋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供生猪饲用。

  二人商议:双方各投资5万元,刘襄负责技术开发和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利润均分。2007年8、9月份,刘襄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试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与奚中杰一起带样品到河南省先后找到被告人陈玉伟、肖兵进行试验、推销。

  陈、肖二人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严重危害,仍将盐酸克仑特罗卖给收猪的经纪人试用,得知效果好后,遂将信息反馈给刘襄、奚中杰。刘襄等人将该盐酸克仑特罗称为“刘襄产品”,开始大规模生产,陈玉伟、肖兵进行大量销售用于生猪饲养。

  在这期间,刘襄的妻子刘鸿林,作为湖北某制药厂化验员的她也参与到了这些违法的活动中。

  大肆制售瘦肉精谋取暴利

  法庭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3月,刘襄、奚中杰共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2700余公斤,奚中杰、陈玉伟、肖兵销售后非法所得250万元。被告人刘鸿林明知人食用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猪肉有害身体健康,仍协助刘襄购进原料、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

  2007年10月至2009年6月,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原粉)1200余公斤,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非法所得130余万元。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奚中杰还单独从迟名华(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盐酸克仑特罗(原粉)230余公斤,销售金额140余万元,非法所得30余万元。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及其单独销售金额440余万元,非法所得160余万元。

  2007年8、9月至2011年1月,肖兵将从刘襄处购进的1300余公斤盐酸克仑特罗(原粉)销售给倪陆昀(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非法所得60余万元。

  2007年10月至2011年3月,陈玉伟将从刘襄处购得的600余公斤盐酸克仑特罗(原粉),兑入淀粉,用搅拌机搅拌后,使用刘建业等假名销售给河南省博爱县的贺群启(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200余万元,非法所得约70万元。

  五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层层销售途径,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勾兑饲料用于饲养生猪,致使大量该类猪肉流入市场,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严重危害,并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据了解,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为处理该类猪肉制品,损失人民币达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销毁含“瘦肉精”生猪773头,经济损失112.8万元。2011年3月16日至5月27日,焦作市辖区生猪出栏量明显下降,日出栏量减少2120.13头,比往年下降49.76%,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收入损失1.61亿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鸿林伙同刘鸿丽(另案处理)将刘襄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进出库单等书证销毁。被告人刘鸿林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将藏匿在湖北省丹江口市的刘襄抓获。

  危害公共安全不容置疑

  这是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之间在法庭上的对话。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对“瘦肉精”的危害有明确的认识,也的确存在大量非法生产“瘦肉精”的行为。

  公诉人:“你是否知道生产瘦肉精需要国家批准?”

  奚中杰:“知道。”

  公诉人:“人吃了瘦肉精喂养的动物是否有危害?”

  奚中杰:“有。”

  肖兵也在法庭承认,明知道国家有规定不允许在养殖业中添加“瘦肉精”。

  公诉人问他:“为什么国家不允许在饲料里添加盐酸克仑特罗?”

  肖兵:“据说对人体有害吧。”

  辩护人:“你怕不怕卖出去会导致食品安全事件?”

  肖兵:“怕。”

  据肖兵在法庭上供述,一般猪在长到150斤后,就开始在饲料里添加“瘦肉精”。他从刘襄等人那里购买到“瘦肉精”原粉后,用1比35左右的比例稀释,然后再卖给他人。养殖户在得到稀释后的“瘦肉精”,再稀释几千倍添加到饲料中。

  庭审中,被告人一直辩解自己不知道危害有这么大。但是对于“瘦肉精”带来的危害结果,法庭认为,刘襄作为一名曾在制药厂工作过的工程师,奚中杰担任药厂销售人员,刘鸿林作为有资质的药剂师等,不可能不知道“瘦肉精”的危害。

  在法庭供述中,被告人刘襄供认自己制造“瘦肉精”时间长了,就会手发抖,心发慌。他的妻子刘鸿林也发现丈夫有这样的症状,也承认是长期制造“瘦肉精”的一种副作用。

  公诉人认为,虽然被告人辩称对具体危害不清楚,但这却意味着危害可大可小,而被告人是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且在客观上也存在大量非法生产“瘦肉精”的行为,并通过销售致使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因此,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制售瘦肉精国法不容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喂养的生猪,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为攫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仑特罗,并将盐酸克仑特罗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认为,在本起案件的共同犯罪中,刘襄和奚中杰共同提起犯意,共同出资,研制、生产并销售盐酸克仑特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养殖时间长、数量大、区域广,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奚中杰不仅参与投资研制、生产盐酸克仑特罗,而且大量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养殖,所犯罪行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刘襄、奚中杰研制出对人身健康、生命有严重危害的盐酸克仑特罗,仍积极参与试验,并大量销售给众多生猪养殖户,且系最主要的销售者,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亦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鸿林明知刘襄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仍协助刘襄购买部分原料,帮助销售“瘦肉精”,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襄,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为依法严厉打击侵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

  河南法院对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作出判决

  新华网郑州7月25日电(记者陈菲、张兴军、李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5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并分别以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对8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其中刘襄负责研制、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奚中杰、肖兵、陈玉伟负责将刘襄生产的盐酸克仑特罗销售,其中奚中杰非法获利130余万元,肖兵非法获利60余万元,陈玉伟非法获利约70万元。此外,奚中杰还单独从他人处购进盐酸克仑特罗230余公斤予以销售,非法获利30余万元。刘襄之妻被告人刘鸿林明知盐酸克仑特罗的危害性,仍协助刘襄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5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疏于职守,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1号、5号病非疫区证明》,其中,王二团、王利明还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证明。3被告人的行为致使3.8万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河南等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河南省和焦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等400余人旁听了两案的庭审。

  专家解读:刘襄等制售瘦肉精为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华网郑州7月25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刘襄等制造、销售瘦肉精一案,并当庭对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作出判决。

  法院一审宣判刘襄等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此,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赵新河作出了解释。

  严重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被告人行为侵害了公共安全。本案已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般危险犯,而是已经造成严重结果的实害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埋下了严重的隐患,给养殖户或相关经营者直接导致了数千万元的财产损失,给当地的生猪养殖业造成了数亿元的间接损失。

  因此,刘襄等人的行为侵害的不是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也不是特定的可控的财产损失,其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众多者的生命健康和不可控的重大财产安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

  其次,刘襄等人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虽然只规定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种明确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方式,但其中还包括一类概括的方法,即“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作为兜底性的法律规定,这类概括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通常是指与法律明示的放火、决水等危害性相当的方法,其在本质上同样危害的是公共安全。

  刘襄等人的行为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其故意生产、销售对人体有害的“瘦肉精”投放市场,用于饲养供人食用的生猪,其行为性质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刘襄等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刘襄等被告人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有的还从事过化工行业的工作,对人食用含有“瘦肉精”残留的食物的毒害性早有了解,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具有高度的认知水平,具有完备的刑事责任能力。而且对生产、销售“瘦肉精”用于添加猪饲料的行为,是国家严令禁止的,被告人对其行为的非法性也是具有明确认识的:刘襄和奚中杰经预谋后,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异地租用场地进行非法生产活动;为掩盖非法生产行为,对工人予以保密;案发后,被告人刘鸿林为毁灭罪证,伙同刘鸿丽将刘襄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的进出库单等书证予以销毁;刘鸿林还伙同刘鸿丽转移用于生产“瘦肉精”的原料等物品;刘襄在案发后潜逃隐匿外地,以逃避打击等。以上事实都充分证明,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主观恶性是恶劣的。

  应以数罪名中最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刘襄等被告人明知“瘦肉精”作为猪饲料添加喂养生猪,被人食用后对人体有害,故意生产并将其销售到生猪养殖业的行为,犯罪动机是为了谋取暴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将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结果持一种不确定的概括故意,但其行为应被评价为一个完整的行为。这个完整的犯罪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四个不同的罪名。

  这种由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法律现象,在刑法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理论认为应按照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及一些司法解释和文件,也肯定了这一处理原则。2002年8月“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制造、销售瘦肉精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按照其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即按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刘襄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只有如此处理,才能真正体现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一致原则。

  刘襄等五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要求各被告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性质相同的共同行为。

  主观上,刘襄等五被告人均明知用“瘦肉精”饲料喂养的生猪食用后对人体健康有害,是国家明令禁止在猪饲料中添加使用的违禁品;五被告人在主观上均具有明显的谋取暴利的犯罪动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具有共同的故意;各自的行为都是基于相同的动机和故意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行为整体。

  在客观上,各被告人分工明确,紧密配合,形成组织生产、试用鉴定、批零销售且层层加价的利益链条。被告人刘襄负责“瘦肉精”的技术开发和生产;刘鸿林协助刘襄购进“瘦肉精”生产原料、销售;奚中杰不但投资分成,而且总体负责“瘦肉精”的销售业务;陈玉伟则配合刘襄等人找到洛阳的肖兵,对生产出来的“瘦肉精”样品进行喂养试用和质量鉴定,而后陈玉伟、肖兵从刘襄、奚中杰处以出厂价大量购买并加价出售“瘦肉精”原粉,各被告人均从整个过程的不同环节获得了巨额利润。尽管每个人的分工不同,行为环节有别,但他们的行为都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性质上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五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警方揭国内最大“瘦肉精”案黑幕:7年生产12余吨

  一年前,湖南省隆回县爆发一起“瘦肉精”事件,当地畜牧部门在检查经销商向某贩运的生猪肉时,意外检出“瘦肉精”成分。

  该案涉及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引来社会舆论极大关注。当地警方很快立案,公安部将其列为督办案件。

  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一条来自四川的“瘦肉精”销售渠道渐渐清晰。一名曾给湖南方面提供“瘦肉精”原料的蔡姓男子,很快被纳入警方视野。

  最终,蔡某向四川警方供出了该公司产销“瘦肉精”的惊天黑幕:在没有任何相关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资质的情况下,该公司自2002年开始,连续7年以订单形式生产、销售“瘦肉精”,以每公斤900元至1600元的价格,销往江苏常州、广东广州,进而经“下家”几次转手,销往安徽、广东深圳等地,部分销往国外。

  经警方初步审查,7年间,该公司共生产“瘦肉精”12399公斤,涉案金额1580多万元。

  截至目前,警方已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其中,包括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宁某、蔡某等人在内的6人被批准逮捕,另有2人被刑拘。

  销售经理落网

  牵出公司黑幕

  2010年6月,湖南省隆回县畜牧部门在一次检查中,发现生猪经销商向某贩运的生猪,“瘦肉精”检测呈阳性。公安机关深挖货源,发现案件涉及包括四川省在内的多个省市。

  犯罪嫌疑人供述,一名四川籍蔡姓男子,曾向其提供过“瘦肉精”原料。

  今年4月,蔡某被抓获归案。蔡某的身份是“成都丽凯手性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经审讯,蔡某供认,他的确向涉案的湖南方面嫌疑人提供过“瘦肉精”。“这批货,是我从外地帮他搞来的,每公斤千把块钱,我几乎没赚。”

  蔡某称,这次之所以帮忙,只因对方是公司“老客户”,此前曾找到公司,开出“瘦肉精”订单,请公司生产。

  蔡某的落网,挖出了其所供职的成都丽凯手性技术有限公司的惊天黑幕。

  公司接收“订单”

  “瘦肉精”销多地

  表面上,成都丽凯手性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然而,自2002年起,在接到第一笔“瘦肉精”订单后,公司负责人宁某在没有任何相关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资质的情况下,伙同蔡某等人,从省内外多家供应商处购买生产“瘦肉精”所需原料“对羟基苯乙酮”,利用公司生产线,偷偷摸摸间或生产“瘦肉精”。据蔡某称,出售的“瘦肉精”,每公斤从900元至1600元的价格不等。

  随着订单的增多,该公司的“销售渠道”逐渐打开。经警方调查,7年来,该公司以“先收订单、后赶制生产”的方式,先后与六七家客户建立了关系,产品通过他们向国内、国外销售。其中,销往江苏常州、广东广州等地化工公司的“瘦肉精”,部分经这些公司进行出口。

  此外,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公司还将“瘦肉精”销售给重庆等地的个人,纵容其在国内销售。这些产品,经多次倒手和加工,层层加价出售。

  7年生产12余吨

  创同类案件之最

  今年5月,专案组辗转重庆、陕西、江苏、广东等地,将犯罪嫌疑人蔡某、宁某、刘某、宋某等涉嫌犯罪人员抓获,成功破获成都丽凯手性技术有限公司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特大案件,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生产线1条。

  经查,该公司共计生产“瘦肉精”12399.3公斤,销售金额达1587万余元。

  据四川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黄一介绍,这是迄今为止,全国范围内查获的生产“瘦肉精”数量最多的案件之一。

  日前,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2009年3月,该公司已被有关部门调查,停止生产“瘦肉精”。然而,其生产量较为巨大,销售渠道较广,目前仍无法排除未在市场流通的可能。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民生,这批“瘦肉精”是否流向了市民的餐桌?

  经查,2009年5月,该公司曾将“瘦肉精”销售给重庆人刘某。

  刘某通过朋友介绍,从该公司负责人宁某处购买了292.55公斤“瘦肉精”,随后将其中的150余公斤卖给了安徽人汪某。

  汪某拿到货后,将其中的100公斤加工成“苯肼蒽醌”,转卖给广州的王某。

  2010年,王某将这批货转卖给他在深圳的同学罗某。经四次转手,罗某最终将这批货加工成猪饲料添加剂,并命名为“猪重强”出售。

  今年5月,罗某落网。警方调查发现,近一年来,罗某将“猪重强”转卖各省,其中有少量流入到四川。据罗某交代,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猪重强”用于生猪养殖,每次在喂猪饲料时添加几克,猪会畸形快速增长,一天能长几斤肉。

  近日,警方抓获购买“猪重强”的两名嫌疑人,查缴10余公斤“猪重强”。这两名嫌疑人是四川省某地销售商,欲将“猪重强”卖给当地生猪养殖户。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深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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