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下的婚誓
刘洪波
“福建明年推广结婚领证向国徽宣誓”,这个新闻有很多媒体在报道。但我不知道这是福建“打造”的结婚特色,还是全国结婚的一致步调。
去年1月,民政部推出了4种版本的结婚登记颁证词,颁证词中,有一类就是宣誓词。福建明年要宣读的誓词,是否落实部颁标准,没有说到。新闻中的信息是,有读者林先生致电报社,表示在福州领结婚证,不像他的同学在广东登记时经过宣誓那么庄严。可见领证宣誓在广东已经实行。网上可找到报道,称广东佛山禅城区2008年8月6日在婚姻登记中正式纳入了宣誓程序。福建省民政厅回应记者也表示,部分地方2008年底就推行了宣誓。
中国人缔结婚姻,其实向来有宣誓一节,每个婚礼场合,都可听到的“白头偕老”,既是祝福,也是新人誓约。这种誓约通过多种途径得到表现,跪拜天地、拜父母、夫妻对拜,包含此意;主婚、证婚的仪式设计,包含此意;婚礼大张旗鼓,吸引亲朋好友乡邻共同见证,包含此意;婚礼上对新人也会设计环节,让他们说出永结同心的言辞。
福建推广结婚宣誓,说是市民“有着很强的期待”,而且针对“当前婚姻责任变淡的趋势”。我不知道市民的期待究竟如何,但“婚姻责任变淡”或许真是一个焦虑。只是,国徽下的宣誓,是不是就能强过婚礼上的宣誓,谁能期待呢?婚礼上的宣誓,气氛喜庆多于庄严;国徽下的宣誓,大概庄严大于喜庆,但我不认为这种气氛的差别能够决定得了什么。
关键的区别在于国徽的出场。现在,中国人缔结婚姻,不像过去只需要一种众所公认的仪礼,也不是向上帝表示婚姻成立,而是必须由国家完成法律上的认定。国家颁发结婚证书,不只是庄重而已,更重要的是宣告传统仪礼或者别的力量无权确认婚姻的有效。这显示了个人生活中国家的强大在场,换言之,代表国家强力楔入私人生活。
如果单说国徽出场,每个人领取的结婚证上都印着国徽。国家宣告婚姻成立,本身已足够庄重,因为登记从来都有行使国家权力的工作人员问及双方结婚是否自愿。不问及双方是否永远不变,是因为国家认可离婚取决于个人感情,而感情属于私人事务。推出国家场所的宣誓仪式,当然并不改变这一点,但国徽下宣誓意在通过国徽的分量加重宣誓的重大性,只是某种程度上,这里国家被赋予了上帝的某种属性,表现出全能型。
如果婚姻责任变淡可以作为领取结婚证须当场宣誓的理由,那么经营者的守法责任变淡,应可以作为工商登记时必须宣誓的理由;公民责任变淡,应作为领取身份证时必须宣誓的理由。简言之,人们在国家机关办理任何一种审批事项,都应当以宣誓责任为条件。这样,中国必然会成为一个宣誓之国,一个宣誓无处不在之国。但是,这样是不是就能够增进人们担当责任的行为,完全不可预期。如果宣誓并无助于“增进责任”,脸红的自然是宣誓不守的人们,但“国家”又情何以堪,庄严的国徽难道不因此而产生诙谐效果?
国家主持结婚宣誓,可能还涉嫌离婚歧视。国家批准结婚,国家也批准离婚,这就是说,既然国家将婚姻成立和完结纳入法律管理之下,那么经过批准的结婚与经过批准的离婚就具有同等的合法性,两者都应被视为正常状态。结婚必须进行“终身相守”的宣誓,离婚又是不是必须宣誓,宣什么誓?诚然,我们总是为婚姻成立而祝福,为婚姻结束而遗憾,然而这是一种社会性的感受,而不应成为管理行为上的表达。在国家进行的婚姻管理上,不应有重视结婚而轻视乃至鄙视离婚的行为,结婚与离婚在管理上有平等地位。既然如此,结婚宣誓不仅是无益于“责任”状态的改进,而且制造了婚姻管理态度和行为上的不平等。
宣誓变成结婚领证的必需程序,还需要场地条件。去年的报道说,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介绍,如果推行领证宣誓,登记高峰日很可能只能用集体证婚代替个别证婚服务。现在,福建表示,全省91个婚姻登记机关中,只有20多个具备举办颁证仪式的条件。为了婚姻庄严,看来还得抓紧建一批仪式堂,招一批仪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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