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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痕迹将他送上断头台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6日16:22  法律与生活

  一份作为证据的犯罪心理痕迹鉴定,最终使一个恶性奸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走上了死刑之路。

  犯罪心理痕迹将他送上断头台

  文/黄占啊

  2010年7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刘世刚残杀15岁花季少女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世刚获死刑。

  我主控的这起故意杀人案,尽管一审法院作出死刑判决,但刘世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作案动机不清的上诉理由,以求从轻处罚。在二审审查期间,我通过查找其犯罪心理痕迹证据,运用犯罪心理学将被告人成长过程中的心理痕迹与现场物证相结合,揭示了其犯罪动机,才使此案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花季少女遭残杀

  2008年10月19日凌晨2时15分许,刘世刚与朋友董某在回家的路上,看到15岁的女学生陆某独自一人坐在云南楚雄市怀象街与中大街交汇路口处的建设银行分理处门口台阶上。十余分钟后,刘世刚来到陆某身旁,将陆某拉到自己家中,后在家中将其掐死。为毁尸灭迹,刘世刚到楚雄市信誉街购买了菜刀和编织袋,在用菜刀将陆某的尸体肢解后分别装进编织袋内,抛于楚雄市西园村和怀象街的污水沟渠内。

  2008年12月1O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世刚家中将其抓获。

  2009年10月19日,楚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世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20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刘世刚以原判部分事实及犯罪动机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请求二审法庭查清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一审判决赔偿金额低为由,要求维持刑事部分。双方均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1月2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楚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进行了死刑二审上诉开庭审理。

  庭审中,刘世刚上诉称,案发当天,看到被害人在深夜独自一人坐在街边的情景,出于好奇,他便下楼来,看到被害人精神恍惚便询问为什么不回家,被害人说因为喝过酒而口渴,提议到他家里喝水,于是,他就带领被害人到了家中。

  “我事先并无谋害被害人的故意。原审判决对案情事实高度概括,对犯罪发生的原因及犯罪动机没有任何表述,让人不明就里。”当刘世刚说到这里,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地大声呵斥道:“他在说谎!”经法警劝说后,被害人的母亲坐在原告席上默默地流泪。

  还原犯罪心路历程

  尽管刘世刚归案以后一直对其犯罪的主观动机闭口不谈,但是,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完成的,而其心理是通过后天环境教育的影响形成的。本案中,根据刘世刚的成长经历、社会阅历、生活行为以及前科行为,完全可以揭示其犯罪动机。刘世刚不如实交代其犯罪动机,不等于其肆意编造的动机能够成立。

  少年时期,刘世刚的父亲经常在外地工作,一般节假日才回家,导致其从小缺乏父爱。婚后,他的妻子也在外地工作,节假日才会团聚,导致他婚后缺乏妻爱。

  1992年1月2日凌晨2时许,作为中学体育教师的刘世刚在与女青年李某的交往中铸成了人生大错。27岁的他在性的冲动下,对刚认识不久的李某实施了捏脖子的暴力行为。其间,李某用菜刀反抗砍伤了他,并告发他强奸。1992年6月25日,因犯强奸罪(未遂),刘世刚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法院判刑后,他被学校除名。

  这一“偷鸡不成蚀一把米”的事件让其刻骨铭心,导致了其变态心理的延续。

  强奸前科加上没有固定职业,刘世刚一夜间成了社会闲散人员。他靠出租父辈留下的房屋维持生计,经常与朋友在一起喝酒,晚上回家沉迷于网络之中。

  2007年4月21日晚上,在刘世刚与卖淫女杨某进行性交易中,因为对杨实施了性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窒息致双眼充血、躯体多处淤血。由于该卖淫女迟缓报案以及刘世刚否认性虐待行为,因证据缺失,他未被追究责任。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在发生本案后,刘世刚还与婚外恋情人发生性关系,其间同样也存在掐着脖子的虐待行为。

  刘世刚杀害15岁少女的犯罪心理动机具有其特定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有其定势心理特征。定势就是人们按照一种固定了的倾向去反映现实,从而表现心理活动的趋向性、专注性。定势心理现象也同样存在于犯罪心理痕迹中。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其行为方式在大脑中产生了深刻的印象;以后再作案时,成功的体验反馈到大脑,对其犯罪动机和行为起强化作用,使其犯罪心理结构更为巩固并得到发展,逐渐形成恶性循环。

  刘世刚的性虐待行为都与掐对方的脖子为特点,这与15岁少女被害案具有密切的关联性。案件的被害人是一个未涉足社会的女中学生,对性行为几乎不了解,与性经验丰富的43岁的刘世刚形成了巨大的悬殊。正如刘世刚所述:“在慌乱之下掐被害人的脖颈,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其行为与之前的案子惊人的相似!

  刘世刚一贯的违法犯罪,反映了他有极强烈的报复心理。在1992年发生的强奸案中,因被害人反抗,其被刀砍、咬伤;在其性虐待卖淫女时,他被指甲抓伤……在他龌龊的内心深处,逐渐产生了对性对象的仇恨。正是这种仇恨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其对被害人实施性虐待后,为逃避侦查毁尸灭迹!

  把罪犯送上断头台

  实际上,心理痕迹是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所产生的生理固化物,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在犯罪现场形成的能直接或间接反映犯罪心理活动的一切现象。这种痕迹一方面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作案行为轨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征。

  犯罪心理痕迹,比物证痕迹具有更深更细腻的内容,直接反映着犯罪人的心理活动,隐含着犯罪人的多种信息,如犯罪动机、个性特点、心理状态、与侵害对象的关系、犯罪经验等,具有物证痕迹不能替代的更深刻更广阔的信息作用,成为物证痕迹的扩展和延伸,成为指控犯罪的压力武器。

  由于案件发生在人口稠密的市区,案发后,当地陷入了刘世刚制造的阴霾之中。至今,当地一些女学生的家长每天都亲自接送孩子上下学。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世刚关于失手杀死被害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检察机关指控其故意隐瞒对被害人实施的性侵害,在遭到反抗后将被害人杀害的犯罪动机,情节严重,为毁灭证据还分解尸体,属手段残忍。二审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维持一审法院以刘世刚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意见均予以采纳。

  延伸阅读

  犯罪心理痕迹

  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现场空间而引起的一切能揭示犯罪心理的现象和状态。利用犯罪心理痕迹揭示犯罪心理符合心理学原理。犯罪心理痕迹概念的引入,丰富了侦查科学的内涵,使现场勘查所涉及的客体更加丰满,也为侦查人员揭露、证实犯罪增添了重要依据。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可以扩大犯罪信息来源,有利于识别犯罪伪装,可以促进物质痕迹和意识痕迹的收集,提升物质痕迹与意识痕迹的利用价值。犯罪心理痕迹还是分析研究犯罪分子心理活动、现场情境和案情的重要依据。

  犯罪心理痕迹的收集,通常是在收集整理犯罪各种痕迹的基础上,对各种痕迹、各种现象状态以及其相互关系的观察、分析、记录而实现。犯罪心理痕迹的利用,是逆向地从犯罪人行为活动所遗留的心理痕迹入手分析案情、刻画罪犯、追溯犯罪人的过程。

  犯罪心理痕迹指犯罪人特有的、内隐为主的、外显出来的心理过程,是个性特征和心理状态的总和,是进行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的基础。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1年10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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