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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定损与第三方鉴定结果差别巨大
2009年,南京某公司一台商务车在高速公路上爆胎,导致了事故,由于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保险限额为48万元的车损险,所以车主当即报险,保险公司受理后为这辆车进行了定损,定损金额为5820元。但车主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跟实际损失相差很大,车主随即在镇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做了鉴定,定损金额为30500元。同一起事故,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居然比第三方价格认证部门的定损金额少了5倍还多。
两个月后,这辆车在高速公路上再次出险,这一次保险公司定损金额是13185元。车主认为这次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仍然偏低,于是把车拖回南京了,到南京市物价局作了一个定损,经南京市物价局的鉴定,认定这次的损失金额是3万多元。
车主代理律师张洪认为:“根本的原因也就是说现在这个商业险理赔的定损,是一个机制问题。保险公司它作为理赔业务人,又充当了鉴定人,比如说一场足球比赛,你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这个比赛的公正性就无法保证了。”
记者仔细对比了保险公司的定损单和第三方鉴定中心的鉴定清单,发现,保险公司的定损单与第三方鉴定中心的鉴定清单配件价格相差较大。更让记者不解的是,同一辆车的同一个部件,在保险公司两次定损的定损单中价格也不一样。比如水箱:第一次保险公司定损价为660元,第二次定损价竟然是1200元。两者相差近一倍;而前保险杠骨架,第一次被保险公司定为240元,第二次则被定为450元,而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价格为5200元。同样的车,同样的零部件,保险公司居然能给出两个价格?针对这样的现象,参与过《保险法》立法工作的专家陈欣表示:不仅消费者难以理解,恐怕保险公司的高管也无法解释这一现象。
由于车主和保险公司分歧太大,经过一年的交涉后仍然没有结果。最终车主将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告上了法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一案件。主审法官邢嘉栋说:依据我们最高人民法院证据,关于民事诉讼的有关证据的规定来说,第三方出具的关于鉴定报告,效力比被告出具的定损单更高,所以法院采信了物价认证部门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判决原告车主胜诉,车主依法拿到了赔偿。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这类诉讼几乎都是消费者胜诉。但是在处理完诉讼个案后,保险公司方面在正常理赔流程中仍然坚持不认可第三方鉴定,也就是说消费者最后都得通过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事实上诉讼案例所反映出的定损争议只是保险定损问题的冰山一角,多年来,被保险专家称为“车险定损十赔九不足”的不公平作法一直是广大车险消费者被迫忍受的霸王规则之一。
车险定损十赔九不足背后的隐情
经过长达九个月的深入调查。记者了解到,在多数保险公司内部都有一份叫做《常用车型零配件价格目录表》的材料。这份目录中详细列出了各种常见车型的常用配件价格。但是令人迷惑不解的是,目录中绝大多数零配件都有两种价格,一种叫市场价,另一种叫精友价,并且两种价格差距巨大,比如,帕萨特前保险杠,市场价为580元,精友价为1010元。领驭雾灯的市场价为95元,而精友价为299元,二者相差了三倍还多。而这份所谓的价格目录,正是保险公司定损的主要依据之一。保险实务专家潘浩对此的向记者做出了解释:实际上就是保险定损过程中的两套标准,市场价就是所谓的副厂件价格,而精友价是正厂件的价格,因为是一家名为精友的公司提供的,所以叫做精友价。
专家介绍:正厂件和原车的配件是一样的,指由汽车生产厂家授权的厂家生产的配件,必须经由厂家或厂家指定的认证体系认证。零配件上有汽车的品牌标识。副厂件,是指没有经过汽车生产厂家授权的厂家生产的配件,它标有生产者自己的厂名,也有自己的商标,但没有汽车品牌的标识。副厂件虽然也能部分恢复汽车的使用功能,但产品本身和正厂件是不一样的。两种配件在市场上价格差异很大。
专家指出,使用正厂件的比例在整个定损实务中是相对较低的,使用副厂件的客户的比例远远超过80%。可是在明明有两套标准的前提下,定损人员怎么会一致地选择副厂价呢?秘密就在这份某保险公司《2010年各机构经营目标考核办法》里。
专家为我们解读了这份考核办法,他告诉记者,要想更好地理解这份考核办法,就要先了解一个保险专业名词——赔付率。保险实务专家潘浩说:赔付率是保险公司用来衡量它理赔款支出的一个考核数据,那么赔付率的计算方法有四种,保监会官方规定的一个赔付率的计算方法叫作综合赔付率。那么用任何一种方法来计算的赔付率它都离不开两个最核心的指标,这两个核心指标一个是赔付支出,一个是未决赔款准备金。由于未决赔款准备金是由已赔付个案的赔付金额为基础计算出来的,所以无论是赔付支出还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它都直接与保险公司日常定损的每一个个案都直接挂钩。也就是说,每个理赔个案中如果定损金额偏高的话,就会导致保险公司赔付率指标变高。因此,保险公司就会想尽办法降低每个理赔个案的定损金额。
为了尽量降低每个理赔个案中的定损金额,保险公司将各机构全员绩效工资及机构班子的基本工资与月度综合考核系数挂钩。简单地说,个案赔付金额下降,则综合赔付率下降,则全员月度绩效薪酬及机构负责人基本工资上升或得以保全。
保险公司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让每名员工尤其是基层定损员尽量压低每个理赔案例的定损金额。对于这种情况,以前在保险公司做过两年定损员的吴小飞可谓是印象深刻。他告诉记者,他们以前的公司定损的时候使用副厂件代替正厂件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他一直认为既然车损发生了就应该正常定损。所以他尽量公正地工作。但结果却超出了他的意料。他说,像他这样公正定损,客户满意率较高的员工,最终却被公司辞退了。
保险实务专家潘浩说:保险公司卖保险,卖的是一个保证承诺,消费者买保险,买的也是一个保证承诺。通俗的讲就是当消费者遇到风险时,保险公司会尽最大的努力去兑现当初的承诺。这才是保险公司这种商业行为存在的一个合理性基础。但是保险公司追求商业价值的欲望,不能违背社会的伦理道德,社会的公平正义,更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家领导人反复强调,企业家的血管里面应该流通着道德的血液,当一个行业连行业存在的合理性基础都不去爱护,谈何道德血液。
专家认为,目前中国保险业的问题早已经超越了损害消费者利益这条红线,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甚至在追逐不正当利益的过程中已经伤害了保险行业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