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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和顺设县级煤炭稽查大队收费罚款被指违法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2日11:13  法律与生活

  谁有权撤销县级“煤炭稽查大队”

  特约记者/陆承剑 李晓建

  近日,在山西省和顺县掀起一场关于是否该设立“煤炭稽查大队”的争论。当地群众和过往运煤司机纷纷反映说,一支由当地煤炭运销公司提供办公场地,由交警、工商等人员组成的煤炭稽查大队人员,正在各路巡查,收费罚款。

  县政府下发红头文件

  记者看到,以和顺县人民政府为抬头的红头文件上,和顺县政府办公室在2010年5月31日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颁发了《和顺县规范煤炭销售秩序的实施细则(试行)》。

  该办法第7条明确提出:“为保证煤炭统一销售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和顺县煤炭综合稽查大队”,“接受县规范煤炭销售秩序工作领导组的调遣,对全县境内证照齐全并经验收合格且获准生产(建设)的煤矿、洗煤厂和加工转化企业所生产的原煤、精煤、型煤及其副产品,以及省外、省内工业用煤、地方工业用煤、民用煤的经销业务,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同一天,和顺县人民政府又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销售秩序的实施办法》。

  该办法第3条第6款提出:“县政府要成立煤炭、公安、经贸、交警、地税、工商、煤运等部门组成的煤炭综合稽查大队,负责对全县各煤矿、上站站点、营业站点及公路沿线进行随时随地稽查稽核。县煤炭局和煤运公司稽核、纠察队伍要接受煤炭综合稽查大队的监督,并相互沟通、配合,共同维护煤炭经销程序。”

  但在当地群众眼里,这个“监督检查”就等同于“乱收费”。当地群众告诉记者:和顺县一些职能部门从去年初就开始利用各自的权力上路收费,其收费标准是凡来和顺县车辆拉煤每吨加收15元附加费。有位知情者告诉记者,全县仅此项收费至少已收了1000万元以上。“这个文件的颁发,意味着过去职能部门上路收费由地下转到了地上,由过去表面上只有交警上路、煤炭局和煤运公司两家稽查,变成了现在多家齐抓共抢的局面。”当地一些拉煤司机愤愤不平地告诉记者。

  但是,记者在路上走了一圈并没有发现这样的“收费队伍”。“他们经常会晚上上路,遇到拉煤车才会亮相”,有拉煤司机这样告诉记者。

  县级组建煤炭稽查大队应属违法

  “煤炭稽查大队只限于省、地(市)两级成立,这是《山西省政府关于煤炭稽查队的管理办法》中第4条‘机构设置’中的硬性规定”,山西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省政府为什么要出台这个规定,就是要坚决制止各县市,甚至乡镇利用其地理优势摆关设卡,胡乱收费,扰乱煤炭交易市场秩序,加重消费者负担”。

  这个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和顺县组建煤炭稽查大队的做法,不光是违反了省政府规定,更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明确规定:“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炭企业直销。”“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6月25日下发通知,要求主要煤炭企业维持价格稳定。国家发改委要求,一方面,煤炭企业要遵循今年年度合同煤价,已涨价的煤炭企业要在6月底前退回;另一方面,国有煤炭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要带头保持市场煤价基本稳定,不能带头涨价。如果司机关于当地乱收费的投诉属实,那这种做法,无疑会导致当地煤炭价格上涨的结果。

  谁来撤销稽查大队

  和顺县以政府红头文件的形式宣布成立煤炭稽查大队之事一经公开,在晋中市乃至山西省引发了一场争论,群众举报信不断寄往上级有关单位或部门。但是谁来纠正或者说能不能纠正和顺县政府违反省政府明文规定、违反国家煤炭法行为,至今还是个未知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1条规定,违反行政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针对和顺县政府成立煤炭稽查大队问题,记者走访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专家,一些专家认为:行政许可法里所指的上级行政机关,在本事件中应该是晋中市人民政府。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8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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