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法律学者指出,这些层出不穷的公捕公判运动,都存在着对公民权利的漠视,是法外之刑——羞辱刑。从古代示众刑罚变形而来的公捕公判,曾在“文革”期间达到顶峰。涂黑脸、阴阳头、带着纸糊高帽到街上示众受辱,这是四十年前随处可见的场景。
改革开放后,早在1983年的刑法就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但在历次“严打”中,这一法律规定常被地方管理者突破,且出现了很多变种。比如,2006年,深圳的妓女嫖客被游街示众,嫖客甚至被剃成光头。7月3日东莞清溪镇警方将4名嫖客和妓女戴上脚镣,套上绳索,去指认现场。照片被公布到网上,亦引起舆论强烈批评。7月20日,清溪警方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称,他们认为这一做法确实不对,涉事警员已被通报批评。
和基层执政者对公审公判的热衷不同,国家司法高层和法律界对这类“羞辱刑”行为一直持否定态度。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03年,最高法在《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法律界的反对原因,一是这种示众刑对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是一种侵犯。二是违背了“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先行定罪”的司法准则。据娄底的一名律师介绍,他的一位当事人曾遭到公开逮捕,后来经法院审理被无罪释放,但公捕对整个家庭造成的伤害已无可挽回。湘潭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一位被公捕的嫌疑人后来被无罪释放,但因为公捕,单位将他开除了。三是容易导致程序违法,警方有时为了等公捕公判,把嫌疑人超期羁押,甚至把已经逮捕过了人拉出来再逮捕一次。
“游街”效果适得其反?
一名当地法官认为:“公捕公判的执法尺度通常会偏严,判得偏重,并不公平,家属和一些围观群众看了,反而可能不服气。”
对于娄底的执政者来说,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些。娄底市政法委书记易春阳承认:“公捕公判是非常手段,管理理念有些问题,和中央的司法理念有些差别。”
向健勇的理解是,基层工作者在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时选择了后两者。“从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网友的观点是对的。但从打击犯罪的角度,这个方式有积极作用,让老百姓对‘犯罪就会受到处理’有直观的感受。”
这种观念在当地公检法人员中很受认同。娄底一位参与整治行动的警察称:“公捕公判通过牺牲少部分人的面子,来保障大多数人的安定,是可行的,至少可以震慑一下那些屡教不改的坏人。”
但也有当地法官反对公捕公判这种做法。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称,虽然他不可避免地会被政法委抽调搞这些活动,但他认为,这类行动可能会起反作用,“执法尺度通常会偏严,判得偏重,并不公平,家属和一些围观群众看了,反而可能不服气”。
公捕公判运动已过去3天,涟钢足球场附近的家属和职工还在议论。当天,公开宣判所受刑罚最重的是涟钢钢材加工配送公司的某保安组组长,他因偷盗40万元的钢材,被判刑20年。出乎意料的是,参加公判大会的多名受访者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和个别贪污受贿成百万千万的国企领导相比,他挺冤的。
“贝卡利亚(现代刑法学之父)曾经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这句话是对这个现象的最好注解。”湖南省一位法律界人士说。
这次被公开逮捕的30人中,大多数是来自娄底附近县市如涟源、新化、洞口等地的农民。27岁的涟源市七星街镇伏栗村村民李坚二和同乡卢志勇的“罪行”是在涟钢设计院偷了一台价值2143元的电脑,这次就遭到了“游街示众”的处理。
今年3月,李坚二被抓后,卢志勇曾经找到管理涟钢治安的洪家洲派出所,表示要自首,期望退赃并拿出1万块后能够取保候审。无奈赶上整治浪潮,取保没有成功,反而被抓去“示众”。公开逮捕的信息,一开始并未告诉卢志勇的父亲卢本述,他第二天才知道。
“我儿子又不是杀人放火,是个小错误,知道要改,国家要给他一个面子啊!”卢本述一提起儿子被“示众”的事情,就嚎啕大哭。
李坚二家,也是第二天才知道他被游街。对他们来说,“游街”是比逮捕更刺人的字眼。李坚二的妻子夏永霞,虽然只是一个宾馆服务员,但她的认识充满现代意识:“不管他犯了多少罪,就是死刑,也不能去游街,他们这样做是知法犯法。”李家甚至想打一场“政府侮辱公民人格”的官司。
就在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第二天,娄底市委、市政法委接到了一中央领导对娄底公捕公判表示关注的批示。当地立即组织参与公捕公判的人士开会,研讨对中央领导的回应。
公捕公判无助于长治久安
作者: 邓子滨(北京学者)
公捕公判和游街示众的症结其实不在于侵犯肖像和尊严,关键只在于,示众是以人的身体为手段,试图达到恫吓犯罪的目的。而我们力倡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应当不折不扣地坚守“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首先要澄清,“公捕公判”与“公开审理”是根本不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除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是为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展示证据,从而使法官形成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结论的过程;公捕是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并提请检察机关批捕后,召集大会当众宣布逮捕决定,有时还一并给予破案警员表彰和嘉奖;公判则是组织千人万众,一并宣读多个有罪判决书,之后一般再押解着罪犯们游走一番。
可以将公捕公判看作一种 “公开展示”:在广场上举行,有数千人参加,“展品”是几十个被宣布逮捕或者有罪的人。公开展示的目的,一言以蔽之,就是威慑犯罪。据信,如果惩罚的痛苦以震慑的方式被他人强烈感觉到,就能扼杀犯罪的企图。
不过,这就隐含了极其危险的逻辑:既然威慑是有效的,就有理由不断强化这种威慑,进而更有效地遏制犯罪。于是,公捕公判乃至公开处决就是最合乎威慑逻辑的正义展示了。可是,人的耐受力会不断增强,像吃安眠药一样,要维持一定效果,就必须不断增加药量,直至上瘾。
当人们对渐趋频繁的游街示众渐感麻木时,为了使震慑效力不减,就不得不让惩罚及其公开表演变得更加刺激,使惩罚上升为一种制造痛苦和羞耻的完美技术。我们从网络照片上已然看到这种完美技术:那五花大绑的繁复绳索,透露出过剩的暴力。
示众的威慑是非正义的。特别是在公捕的场合,那些所谓罪恶昭彰的人,其实都是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而示众却使他们即刻成为罪犯。在这里,场面就是证据,围观就是审判,被示众者所有的辩解,都将是抵赖而不是权利。并且,这种“审判”所生成的必定是“铁案”,它在道义上承受不起任何错误。所以,后续的司法程序都不过是这场展示的背景摆设了。
过去若干年,人们对于公捕公判和游街示众已经颇多反省,最高司法当局明令禁止,绝大多数司法机关也弃之如敝屣。不幸的是,这种“文革”时期登峰造极的的方式,今天仍有它的遗风余韵。公捕公判和游街示众的症结其实不在于侵犯肖像和尊严 (好像戴上面罩就可以继续巡游了),关键只在于,示众是以人的身体为手段,试图达到恫吓犯罪的目的。而我们力倡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应当不折不扣地坚守“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示众行动的支持者强调,只要目的正当,手段过限就可以理解。要知道,用目的的高尚来开解手段的可疑,这种思维方式在社会上流毒深远。电击“网瘾”少年,逼令孩子吃下他扔掉的馒头,这是用这种流毒理论来伪饰目的,掩盖手段的错谬。
公捕公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罪犯无疑带来了羞辱感。也是这种羞辱感,可能导致被羞辱者内心的抗拒与仇恨,使他不再有负罪感,不再渴望自新。也是这种羞耻感,如果被旁观者感知,则导致对被羞辱者的同情,对羞辱他人者的厌恶;如果不被旁观者感知,则说明民众已经丧失了羞耻心,民不畏“耻”,奈何以“耻”惧之!
由于公捕公判的弊端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以轰轰烈烈的方式展示打击犯罪的成绩,也就只能快意于一时,而无助于长治久安。尽管某些追求时效的治理措施是地方官场生态催生的无奈,我们还是希望这些地方父母官能够允许说理,容忍批评。虽然“爱民如子”是一种陈旧的为政理念,但不妨以之作为说理的开端。公捕公判的组织者只要想想:自己的孩子出了问题,是否忍心让他站在万众面前?如果连爱民如子都做不到,又谈何以人为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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