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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物保护面临新课题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5日17:15  法制与新闻

  成功破案

  长沙警方经过七个多月艰苦细致的工作,“12·29”古墓葬被盗掘系列案成功告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此次案件侦破力度大,打击有成果,望再接再励。”

  据长沙警方介绍,这一特大盗窃古墓集团特点鲜明:一是组织严密。该犯罪集团由三个犯罪团伙组成,成员来自湖南、山东、江西、甘肃、山西等省,主要犯罪嫌疑人来自湖南长沙、江西新余、山东济宁。在盗掘古墓葬过程中,三个犯罪团伙交叉参与盗墓。二是分工明确。长沙籍盗墓分子主要负责组织人员、提供古墓信息,协调当地关系并负责望风;江西籍盗墓分子主要负责出资、安排住行、收购分赃;山东籍盗墓分子主要负责提供资金、技术和设备。同时,在文物鉴别、寻找渠道、牵线倒卖等方面,实行“一条龙”作业。三是手段专业。在盗掘古墓过程中,盗墓分子驾驶汽车携带发电机、金属探测器、氧气罐、膨胀炸药等专业作案工具,先勘定是否为古墓,再用金属探测器勘测选定盗洞位置后盗掘作业。遇到复杂地形则用雷管和膨胀炸药进行爆破。出土后由专人守在墓口负责搜身,清点文物的种类和数量。四是气焰嚣张。从2008年年底到2009年春节期间,3个多月中,该犯罪团伙窜至湖南长沙、湘乡及江西、山东等地,疯狂作案20起。特别是在长沙辖区连续作案10余起,犯罪气焰十分嚣张。盗墓分子每次在实施盗掘犯罪作案时,安排专人持械在外围守护,驱赶、威胁发现情况的周围群众。

  据了解,目前长沙警方已查证该犯罪团伙盗掘古墓案件20起,分别涉及湖南长沙的望城、宁乡、岳麓三个县区,以及湖南湘乡、江西新余等地。在这20座历代墓葬中,战国时期墓葬有3座,西汉墓11座,东汉墓1座,清代墓5座。这些古代墓葬是长沙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有力见证,特别是位于望城县、岳麓区交界、方圆约6.4平方公里范围内的11座西汉古墓,已被确认为西汉时期长沙国王陵及其贵族墓,葬制规格较高,墓体规模较大,是研究汉代长沙国历史不可或缺的重要实物资料。

  在警方已追回的文物中,就有长沙王印和长沙王玺各一枚(均正由文物部门作进一步鉴定)。另外,还有玉镯、翠镯、玉璧、龟钮玉印、水晶、铜镇墓兽、青玉璧、金扣饰、玉棒、白玉带钩、铜剑、剑饰、铜带钩、漆器、玻璃壁、琥珀饰品、陶鼎、铜铺手等共304件。这些文物,被鉴定为国家一级文物的12件、国家二级文物的48件、国家三级文物的89件。

  “该案涉案人员多,文物价值巨大,案情复杂。”长沙市公安局局长李介德表示,长沙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侦破打击力度,确保再抓获一批在逃犯罪嫌疑人,再追缴一批被盗文物,同时,公安机关还将和文物、工商等部门加强联络协调,建立健全联合打防盗掘古墓葬案件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国家文物资源得到最有效的保护。

  文物保护面临新课题

  “新中国成立后,长沙盗墓现象只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出现过。此后许多年都非常平静,最近为什么突然猖獗起来?”长沙市文物局局长曹凛一度感到不解。

  事实上,近些年古墓被盗案已成高发态势。仅2009年以来,同类案件就在全国各地不断出现。1月,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某村7名侯姓村民疯狂盗掘后唐、汉代等古墓4座。 3月,浙江省台州市一盗墓团伙主犯崔米华,先后50多次参与盗墓,被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7月,郑州警方打掉一个盗墓团伙,10名盗墓分子于2006年至2009年间盗掘古墓10次,盗取大量文物,全部卖给郑州古玩市场。8月,一个由17人组成的盗掘古墓的特大犯罪团伙被南京警方摧毁。9月,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警方通报,3名盗墓嫌疑人被刑拘……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本世纪初,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各级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的不断完善,全国盗掘古墓葬行为得到了有效控制。然而,近几年来,盗掘古墓葬现象却出现了迅猛抬头之势。对此,考古专业出身的曹凛分析认为:“文物盗掘案件在各地频繁出现,背后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令人深思。”

  过分宣传经济价值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文物的价值特别是经济利益逐渐显现,涉及文物的犯罪行为开始出现,古墓葬作为文化遗产的一种重要的生存形式,其中蕴藏着十分丰富的随葬物品,这些文物饱含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因而更容易成为盗墓贼的作案目标。不少地方早年甚至流传着这样的话:“要想富,先盗墓,一盗一个万元户。”

  我国对盗墓者的刑罚不可谓不重,依据我国刑法第328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盗掘古墓葬的首要分子、多次盗掘古墓葬的、盗掘古墓葬珍贵文物并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这仍然无法阻断盗墓者的贪欲。

  随着收藏热的升温,电视台等纷纷开设相关专题节目和专栏,对于普及文化遗产知识是有益的方式。但是,一些节目片面追求收视率,过分地对文物的经济价值进行宣传,忽视了文物本身所承载的精神文化内涵。曹凛说:“就是这种文物的惟金钱论促使一些人铤而走险,希望一夜暴富。”“12·29”古墓葬盗掘团伙的主犯刘胜利在接受审讯时交代,他经常观看一些电视台的“献宝”类节目,了解相关行情。

  “客观地说,任何文物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经济价值仅仅是文物众多价值中一个小的方面。”长沙市文物局社会教育科科长周慧雯说,文化遗产的宣传应以传播文化知识、塑造积极精神为主要任务,使受众认知我们中华优秀传统、认同祖国悠久历史。同时,文化遗产的宣传还应引发受众对逝去文明的求知欲和探索欲,唤起其自觉的文物保护意识。

  装备今非昔比

  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国家对盗掘古墓葬行为重拳出击,判决了一批文物犯罪分子。如今这批人员已陆续刑满释放,在利益驱使下,其中部分人重操旧业,并且还带出了一批又一批的“徒弟”。 据湖南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彭仕奇介绍,在“12·29”古墓葬被盗掘系列案中,就有好几名犯罪嫌疑人曾犯有“前科”,并且其中负责盗掘技术的人员还存在着师徒关系。

  这批人尽管大都只有初中学历或者是文盲,却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还配备了比以前更为先进和全面的盗墓工具。“12·29”古墓葬被盗掘系列案中,盗墓贼就使用了金属探测器、氧气罐、膨胀炸药和千斤顶等专业工具,还有发电机、多功能充电器、鼓风机、防毒面具等专业设备。

  曾任湖南省文物稽查队支队长的彭仕奇介绍说,盗墓贼的金属探测仪,由于安装了先进的地平衡系统,不受地层中矿物信号的影响,其性能已经大大高于旧式金属探测仪。他们使用的膨胀炸药也很特殊,即使在深夜爆破,20米外就很难听到声音,炸出的圆洞直径约0.6米,仅能容一个体瘦的人进出,并且爆炸产生的冲击波不往上爆,只往两边挤压,使盗洞十分牢固,不会塌方。

  在这个盗墓团伙里,刘胜利不仅智商高,还是惟一一个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犯罪嫌疑人。彭仕奇告诉记者:“被盗的地方都是边远山区和城乡结合部,盗墓者不仅冒充文物普查人员欺骗当地村民,从部队转业的刘胜利还经常穿军装、开军车,打着部队搞军事基地的幌子在光天化日之下盗墓,非常猖狂。”

  在刘胜利的组织策划下,盗墓贼分工合作各司其职,效率大大增加。类似这样头脑和技术装备充分的盗墓团伙,已经很难再被时间和环境所限制,盗墓的时间变得越来越短,规模也越来越大。

  打击力度不够

  长沙望城风篷岭二号汉墓,文物部门早在三年前就已经发现,但本着“埋藏在地下是最好的保护”的原则,并未挖掘,终被盗墓分子乘虚而入。这种跟在考古工作者身后搞盗墓的现象,在盗墓案中非常多见。

  资金短缺,硬件设施跟不上,是制约文物保护的一个瓶颈。“12·29”古墓葬被盗掘系列案中,盗墓分子不仅反侦查能力强,而且他们使用的通讯工具强于文物保护工作者——用卫星定位仪、雷达联系,湖南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处相关人员说:“有些盗墓分子使用的野外发电机,能够在野外提供良好的照明及通风,而我们没有。对方是灵活机动的‘游击战’,与管理部门行动迟缓形成鲜明对比,文物保护自然追不上盗墓贼的脚步。”而目前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有限,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基层单位,公安部门办案经费更是捉襟见肘,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文物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得不到重视。

  2007年开始的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距全国第二次文物普查工作相距达25年之久。曹凛认为:“如果我们早10年启动‘三普’工作,就可以将新发现的文物点早日置于法律的庇护之下。普查工作启动后,对新发现的文物点在调查出初步情况后,在各级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前,对于它的保护管理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这就不经意地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情报。”事实上,“12·29”盗墓团伙主犯曾交代,他们经常看报纸寻找相关古墓葬信息。

  “不仅古墓,其他文物古建也存在这种问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不够,基层政府还是不重视,投入的人力物力太少,管理手段、保护手段跟不上,导致文物缺乏一个最基层的保护端。”曹凛深感力不从心。

  市场监管不力

  曹凛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文物鉴赏、文物收藏已渐渐成为一种时尚。特别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在大力提倡发展文化产业,因此文物市场日趋活跃。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各地文物市场尚处一种无序的发展状态。

  《文物法》规定,国家只允许有合法的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机构存在,但以“国字号”为主力军的文物商店难以满足民众对文物流通市场的需求,文物市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文化形式,在全国早就遍地开花,目前,这些自发成立的文物市场变身“旧工艺品市场”、“旧货市场”、“古玩市场”,普遍存在着鱼目混珠、私下进行文物买卖的现象,但又不可能也无法予以取缔。

  曹凛认为,当法律的规定脱离客观现实时,规定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而且,进入流通领域的文物是由文物、工商、公安等多个行政部门共同进行管理的,但是,对如何共同管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界定。”

  由于国家现行的政策并不承认文物市场的存在,也就无从谈及针对文物市场的相关立法工作。经济发展为文物市场的繁荣提供了条件,而疏于监督管理的文物市场却成为犯罪分子销赃的渠道和场所。“12·29”古墓葬被盗掘系列案中,有一名江西籍主犯林细生,既是该盗墓团伙的出资人,又是倒卖文物的组织者,本身还是活跃在某文物市场的“老板”。

  法律面临新课题

  究竟何为文物?相关法律至今都没对此给出准确的解释。湖南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彭仕奇介绍说,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出台,这是我国文物保护领域的第一部法律。随着经济社会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02年文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进行了修正。

  但在整个过程中,“文物”始终没有从法律角度得到一个“名分”。中国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许勇翔说,过去曾规定乾隆60年前文物不许出口,后又改成以1949年为限。但1949年后的东西是不是文物?关于文物的模糊界定,使很多人知法犯法,或不知法而犯法,造成混乱。

  社会不断发展,文物保护法的一些规定逐渐显得过于脱离实际,如《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湖南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条规定明显跟不上时代发展了。以前很多建设单位都是国有企业,为了国家的文保事业出钱出力还行的通,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建设单位越来越多,为了国家个人掏腰包显然不容易了,何况还要忍受因延误工期带来的其他损失,所以很多工地发现的墓葬,要么被偷盗一空,要么被一毁了之。”

  文物保护法有些方面还暴露出不少空白。从立法精神来看,我国文物保护法体现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实质上更多地体现了对文物的保护精神。文物是一种资源,这种资源不仅仅只需要保护,更需要利用,发挥其特有的社会功能。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说,一方面是有关部门文物堆积如山,经费有限,保管无力;另一方面是文物市场能量巨大,需求却得不到满足。

  记者采访中,一些专家认为,应当允许文物、特别是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允许建立规范的、除国家专营外的文物市场,并赋予其合法的地位。其次,允许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间进行流通,改变现在的拍卖合法、市场交易合法而民间买卖和私下交易违法的现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来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卖给外国人)或其他非法形式进行交易都不应被禁止。

  不少文物保护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人士呼吁,应当加快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和义务,对文物的研究、利用、流通、管理、收藏等诸方面均做出明确规范,既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又对民间收藏做到积极引导,有效保护,充分利用,合理开发,改变过去市场与政策不配套的情况,从根本上完善文物保护大框架,使文物艺术品市场得以健康繁荣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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