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多部重要的法律,其中最引人瞩目的一条法律修改被媒体称作是同命同价。同命同价所以受关注是因为存在着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同样遭遇不幸,赔偿相差数倍,只因他们来自农村。反思立法理念,捍卫平等尊严,我们直面问题。《瞭望评辨天下》本期特别推出:
终极解析——命价不等式
一 专家激辩——同命应否同价
王利明(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首先同命不同价这个提法,本身我认为是不确切的,因为我们说生命本身它是无价的,假如说生命都有一个市场价格的话,那我是不是可以花钱来买你的生命,一系列问题都出来了,所以这个我们不是赔的是生命本身,我们赔的是因为你侵害了生命权,给死者造成了一系列损害,给他近亲属造成了一系列损害,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所以赔偿的是这个东西。
李楯(社会学家):
当民事法律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赔的是什么,赔的不是生命,因为生命是无法赔的,赔的是这一个受害人他可得的利益。就是如果他不受害,如果不死去他可得的利益,所以那同命必然是不同价的。
但我们中国有一个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留给我们的遗产,就是城乡分置。我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与乡来赔偿,这是不对的。
我们城里人的收入和农村人的收入不一样,不是由于农村人能力差,不好好干活,所以他们收入低,而是由于制度限制了他们发展。如果比尔盖茨跑到中国贵州省的穷人县(出了意外),也会赔的非常低,低到北京人都无法接受。所以你依据说他一个农村户口这种身份不同,给予不同的死亡赔偿金,就是不合理的。
赵明:
我认为同命就该同价,这是我的一个基本观点。李老师刚才提到,死亡赔偿金它不是赔命,不是一个命价,这是事实,但是问题在于这样一个死亡赔偿金毕竟是建立在一条生命就这样被损害,丧失掉了的这样一个基础以上,所以这个死亡赔偿金它最最核心的,确实是赔这一条命,所以在这样的一个意义上,我坚决主张同命就应该同价。
我们长久以来可以去注意很多方面,比如说我们的城乡差别,各种社会关系,但是我们往往在注意这些不同的时候,忽略一个东西,就是我们往往把最基础的东西丢掉了,把生命本身这一点丢掉了,所以我觉得这一点上,我常常想起,我们可能对于一个阿狗、阿猫,一个宠物,都给予了特别的怜爱、关照,可是唯独对我们的同胞,对人的生命本身冷漠了、遗忘了,我要从根本意义上讲,是这个东西。
赵雪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这就是和我们历史上的,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的区分是有绝对的关系的。因为在民法通则里边当我们一个人因为侵权事故造成死亡的时候,我们赔偿的只有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另一个就是丧葬费,而没有生命赔偿金的问题。
到2003年最高法院的那部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才出现了生命赔偿金的问题,所以生命赔偿金问题的计算,最高法院的这部司法解释就明确地区分了城市户口和乡村户口应当得到不同的赔偿。
赵明:
比如说像飞机,我们二十块钱的保险费,不管你是男的、女的,不管是农村的,还是城市里面的,你只要买了这二十块钱这样一个保险,你最后如果遇难,就是二十万,这才能体现一个国家对他的公民他的生命的一个同等程度的尊重、关爱,所以我说死亡赔偿金这里边一定有命钱。
李楯:
对不起你忘了,飞机那二十万是保险,是强制性的保险。
搞法理的人,在法哲学,甚至在整个哲学观念,在伦理上,我非常同意你们二位的观点,也同意你的观点,生命是无价的,是相同的。但此处我们讲的仅仅是侵权赔偿法中的。
侵权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损害了多少,等价赔偿,除了我说的惩罚性赔偿之外,在常态之下侵犯了多少,等价赔偿。
因此同命可以不同价,但是区别不应该是城乡身份差别。
二、专家认为:立法修改仍有不足
背景
2009年10月27号,北京。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三审,这一次审议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内容如下: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认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简单说,它意味着同一起事故中的多名遇难者将获得同样的赔偿,看上去这天经地义,但实际上这却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重大突破。
牟宗勇 辽宁电视台里时事评论员 :
这条消息出来,媒体都很高兴,都把它叫做同命同价,但是我要告诉大家,这个问题其实并没有那么简单。首先这部法案只是一部草案,并没有真正实施。同时它讲只是“可以”,并没有强调“必须或者应该”,这个在法律上区别是很大的。第三,它只是强调了在同一起事故当中造成较多人数死亡的时候,可以按照一个标准来赔偿。那也就是说,只有农村人跟城里人一起出了事故,才可以就高不就低,得到一个较高的赔偿。如果农村人单独出了事故,或者遇难的都是农村人,那就还得按照农村标准赔偿。
赵雪刚:
我觉得这个规定应当让我们感到高兴,为什么呢,因为这个规定出台的背景是,我自己觉得,在很多的同一个事故当中多人遇难或者死亡人数较多的同一个案件当中,我们往往会出现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我们一般的意义上说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比如说在一个汽车上,一个城市人,一个农村人,同样发生车祸撞死的话,他们的赔偿数额,我大体有一个估算。一个北京人,死亡赔偿金这一部分,单单这一部分可以达到将近50万,而如果一个河北省人,哪怕那么近,一个河北农民,只有9.6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进步的。
赵明:
在我看来,在立法技术上来看,这一次我只能非常善意地理解我,他们有推着走的这一个方面。但是有一点,我们有这么多立法的起草专家们,就那么几十个字,什么叫可以,什么叫较大数量,而且采用列举法,交通事故、矿山,没有其它的呢,法案还没有通过,就意味着必须要作出无穷无尽的司法解释,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倒是觉得这是个遗憾。但是另外一方面我还是觉得,不管怎么说,客观效果使得我们今天有了一个同命同价或者同命不同价的这样一个我觉得更值得中国人今天关注的问题,它引出来了,我觉得这一点上又值得肯定,这是我的看法。
李楯:
人大立法这个草案中没有说,说可以不考虑这些,可以不可以另诉却没有说,如果我有充分证据证明你在不考虑时候,这样赔了,如果大家都没有意见,就高不就低,都没有意见,可以,就算过去了,因为民法的问题是不诉不理,如果我认为这对我显然不公,我可以不可以另行起诉。
王利明:
现在这个草案规定了,在一个案件里面现在如果出现了多个受害人,这个时候就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了,就使用一个标准了,这是草案的一个很大的进步。
我们现在也是建议,可以考虑规定一个一般标准,比较灵活一点的标准,同时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个问题我也一直是这样一个建议,但是现在我们把它写到法里面可能有一定的困难。
如果说,在法律做一刀切的规定,的确可能也会造成一些法官处理案件中,也可能过于僵化,特别是考虑到居民的收入现在不断地增长,你规定一个标准以后,可能很快就过时了,法律也不可能老要频繁的修改。所以这样它也会带来另外一个问题。
李楯:
王先生的说法我是极不同意的。因为任何立法都会有人受利,有人利益受损,我认为生命是无法赔偿的,赔偿由于生命损害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这是可以赔的。
赵明:
按照你的说法,我现在是个农民,我现在只能生活在一个非常偏远的、落后的地区,一算是二十年,你怎么知道我明年就不到北京了,你怎么知道我后年就不当选为乡长、县长、县委书记。
李楯:
你说这个,说一个农民将来有可能成为工人,我现在绝对反对按农民身份和城市人身份来定,我是考虑到他的实际收入。法律上我总不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说,比如说我活了,甚至我残疾了,那我自己就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来提起诉讼,我告诉法官你知道,他现在把我撞残疾了,如果不撞残疾的话,我十年之后成为比尔盖茨,你按那个标准赔,法律上很重要在诉讼中是要求证据的,不能证明的事实是无法裁判的。
赵明:
这里面要确定一个最基本的,不以地域、城乡、身份差别一个生命的价格,有一个基本价格,这个必须要确定下来。
李楯:
你要认识到一个问题,生命是无法赔偿的。
赵明:
我认为有限的同命同价是值得肯定的,问题在于这个有限的同命同价,同价这个价现在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可能要等待其他的立法来解决。
李楯:
我反对现在这个规定中没有明确说出要城乡平等。
三、专家给出“死亡赔偿金”建议
赵雪刚:
我们确实目前还没有能力一下子彻底解决所有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我们可以慢慢地来解决这样的问题。从集体的影响大的事件开始,到推进到单个的个人,这样的一个进步过程。
赵明:
我当然同意李老师讲的,我们作为一个法官的话,他自由裁量的这个权利,这个自由我们应该肯定。假如这一条将来作为一个正式颁布实施的法条,还是这个样子的话,我就主张我们的法官就应该顺着这一条,你比如说什么叫较多,两个人就较多,什么叫做可以不考虑,那就一切情况都必须考虑,我就按照这样的一个方向去推进它。
李楯:
你老觉得要一样,一样你认为农村人就不吃亏嘛,你让一个农村人和城市一样了,假如这个人在农村中,他这些年,改革开放二三十年,经营很好,他的资产已经以亿计了,但他仍然是农村人,你就按那个赔偿,而不按照他的年龄,按照他的收入赔偿,就一定公平吗,我觉得我们需要打碎的是旧体制带给我们的城乡不平等,而不是打碎民法上侵权赔偿的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的基本原则。
赵明:
这一点我完全同意,打破城乡身份差别等等。我的意思是,所谓的同价是有一个基本的价格的规定,在这个基础之上再附加上其他的因素,最终的结果同命显得是不同价的,但是有一个,作为一个生命这样的一个计价,这是无奈的。
(生命赔偿金+其它可量化损失=死亡赔偿金)
李楯:
我跟你说一个方法,我认为比你那个要更好。不管谁由于侵权伤害死亡,按照国家统一的人均收入,乘上他的年龄和预期寿命之间的差别,然后再有证据证明仍不足以补偿的时候,再给予补偿,我觉得比你那样从哲学上认为同命同价在法律的执行和诉讼中要更可操作,要更公正。
(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死亡时年龄)×全国统一年人均收入+其它损失=死亡赔偿金
牟宗勇:在准备这个题目的过程当中,我注意到新华社有篇通讯,题目叫做“聆听民主法制前进的足音”,这个题目非常好,我们的立法的确是在不断地进步,但由此我又想到另外一句话,叫做“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瞭望评辨天下》本周到这儿,下周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