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京:“无保留价值”不是拆城的理由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02:53 新京报

  如果给文物保护区不同建筑的“保留价值”打上折扣,那么“保护”到最后,只可能留下几座四合院的“盆景”,而与古城的“整体保护”目标失之千里。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房管局、东城区文管所、中保嘉业开发公司就北京东四八条文保区拆迁问题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拆迁的区域没有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没有挂牌的需要保护的院落,也没有普查登记的文物项目,因此“没有保留价值”。(《新京报》5月15日)“没有保留价值。”近年来,在定海、福州、南京等地上演的“古城保卫战”中,主拆者多以此为由,将除极个别文保单位之外的整个历史街区夷为平地。去年南京在拆迁秦淮老城区时,区政府官员也曾向媒体承诺“把没有价值的房子拆掉,把值得保留的建筑留下来”。然而据媒体报道,现在不仅颜料坊历史街区被拆除殆尽,公认有“保留价值”的黑簪巷云锦大宅门被拆掉大半,市级文保单位牛市古民居也岌岌可危。

  这些惨痛的事实理应让我们思考:建筑学上“保留价值”的高低,是不是古城存废的唯一理由?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要保护的除了文物建筑,还包括些什么?

  首先,要保护的是物质性的城市空间。北京市总体规划要求的是“旧城整体保护”,应该把这一原则具体落实到每一条胡同、每一座院落,保护起城市的经脉(街巷)和细胞(院落)。如果把作为一个整体的旧城,分为保护区和非保护区,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还要给“保留价值”的高低打上折扣,那么“保护”到最后,只可能留下几座

四合院的“盆景”,而与古城的“整体保护”目标失之千里。

  其次,要保护的是非物质的民俗民风。对于一个活着的传统社区,不能只保留古建筑的外壳,而将住民全部迁出,正如文物专家谢辰生所说的:“不能把老百姓都搬走,因为你一搬走,人气儿就没有了。”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明确提出:历史城区的保护,必须要保留原住民,保持社会可持续性(SocialSustainability)。

  再者,要保护的是公民对财产权的信心。不仅许多四合院是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更多的则是1958年由“国家经营租赁”的私人房产,其产权关系尚待修复。

  《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具公共利益和合理补偿的前提,不得征收私人合法财产。当前,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产权关系的混乱,造成了旧城人口密度过大、搭建过多、基础设施落后的现象,的确需要逐步加以解决;一些被房管部门安置在四合院里的非产权人住民,其要求改善生活的愿望也应得到重视。但是,在产权关系尚未彻底修复之前,如果以非产权人的这一诉求作为拆除

房屋产权人四合院的理由,显然有商榷的必要。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各级地方政府面临的一项重大考验。一个权责清晰的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应有清晰的界限,合法的私人产权应得到尊重;责任应有明确的界定,例如改善旧城基础设施,修复产权关系,提供

廉租房,逐步迁出非产权人住民以降低人口密度,应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责任。

  □梁京(北京文保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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