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法官助理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个契机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5日10:21 民主与法制时报

  毫无疑问,时至今日,无论是司法决策层,还是司法理论界,抑或是实践领域,对法官助理制度已经形成了改革的共识。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实质性举措,法官助理制度其实为整个法院的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它不仅仅是一个单独的人员分层,而是涉及法官制度革新、司法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连接点,由此决定了该项制度的成功推行必然成为突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瓶颈的重要“入口”。

  首先,法官助理制度要求在人员分流基础上的业务分工,从而有助于确立起“审前程序”的审判机制。在西方,“预审法官”在正式审判前,会将一些简单明了的小型案件处理完毕,只是将那些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提交给审判庭。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确立起审前程序,但现实中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和略显不足的效率追求,已经让司法界意识到建立审前司法分流机制的必要性。将法官助理从法官队伍当中分流出来,正好可以将一些审前程序交由法官助理去做,从而确保业务精通的法官专司重大疑难案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量体裁衣”式的司法审判机制。

  其次,法官助理制度为法官精英化开辟了现实之路。长期以来,法官素质不高、独立审判能力弱成为制约司法改革的一大因素。说实话,如果按照案件数量和法官人数的比例计算,中国的法官量决不比美国等国家少,但在司法业绩上却显得十分落后,究其原因,是因为大量的法官不在真正的审判岗位上。自1882年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勒斯·格雷在联邦法院历史上首次雇用法官助理以来,现在,美国联邦法院每一位法官都配有法官助理,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被剥离了事务性工作和简易案件的法官,得以集中精力保证案件审理的高质量。

  再次,法官助理制度为革除司法管理行政化弊病提供了契机。在制约司法改革的三大体制弊病中,行政化管理是一个法院自身可以局部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伊始,就暗含着司法当局破解司法管理行政化体制的祈愿。现在看来,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人员的业务分流,但由于配套政策和制度安排的滞后,还没有建立起一个按业务属性实施分类管理的新机制。事实上,目前掣肘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主要瓶颈就是在于制度安排的不明确,由于缺乏相应的资格条件、地位待遇、晋升方式、职业保障、管理机制等,法官助理难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特的业务群体。由此,一个成熟的法官助理队伍的出现,就蕴含着一种区别于法官队伍的管理机制的出现,在此基础,建立法官助理、书记员、政工、司法警察等分类管理机制,从而改变传统统一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形成适应司法职业特点的新的管理体制。

  因此,法官助理制度是一项带动法院司法改革全身的改革举措,经历多年的试行实践,应该在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由立法机关从经费保障、人事安排、职权责任、管理体制、人员衔接等多方面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从而确保这一良好制度良好地运用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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