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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新:化学品运输监管为何如此脆弱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3日00:39 新京报
107国道湖北孝感段1月30日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1人死亡,130人中毒,多人转至武汉同济医院治疗。(2月2日《新京报》)在网上粗略搜索一下,就会发现近来类似的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并非仅此一例:半个月前的1月16日,京珠高速广东佛冈段发生事故,逾十吨有毒化学品泄漏;2006年9月,京珠高速广州北兴段亦曾发生一起泄漏事故;7月,京珠高速长沙段和京津高速通州段也接连发生类似事故。 纵观类似新闻报道,可以看出这些化学品泄漏事故有着类似特征:事故清一色发生在高速公路上;泄漏化学品几乎全部是剧毒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车辆几乎全都是重型槽罐车,泄漏化学品数量较大,现实或潜在危害惊人。这让人们质问:化学品运输监管为何如此脆弱? 首先,那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能够“带病”上路、跨州过府,相关企业和安监部门肯定难辞其咎。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的法规政策一应俱全,关于监管职责的分配、落实也十分清晰,为何“问题”运输车辆仍能够从工厂到公路畅通无阻?企业和安监部门的检测和监控设施就不能发现类似隐患吗?从出发地到沿途的交通监管人员是否有失职之嫌? 其次,一有泄漏事故,危险品的泄漏数量就大得惊人,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不禁让人怀疑:此类车辆是否严格按照防泄漏的技术标准装配? 是否依法配备了危险品泄漏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的物品、设施? 而这次孝感事故更是出现司机明知发生泄漏仍然驾车逃逸的“恐怖”行为,这是因为我们的泄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设计上有漏洞。比如不管是否主动采取应急处理和报警处理就一概严惩,还是因为司机对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压根就一无所知?如果是因为后者,则相关企业和安监部门的有关人员理应承担类似事故的监管责任;如果是前者,监管部门则应深入反思,及时修正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无论是因为主观过失还是因为客观失误造成的事故,凡是主动依照应急规程作出应有处理的人员,事后问责予以从轻甚或减免处罚。 笔者想提醒相关企业和安监部门:你们多尽一份责任,公众的生命就少一份威胁。 □张智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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