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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大焕:法院不应拒接老百姓诉状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14:18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童大焕

  《中国青年报》2006年11月28日报道,《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已经准备就绪,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修改稿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即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

  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奉行当事人主义,民事案件不存在立案审查问题,只要当事人起诉即可以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只办理登记排期手续。依《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诉状交由法院直接由书记官进行格式审查,书记官的职责是找出具体的错误,以使律师纠正。但“书记官不得仅因提交文件的格式不适当而拒绝接受所提交的任何文件。”也就是说,在英美法系国家,立案只限于格式审查,不对内容进行审查。内容审查事实上是法院审判的事情。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才予以立案受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涉及政府部门或者政治敏感问题的案件和因立法滞后而无法审理或执行的案件,一般不予受理,造成老百姓打官司立案难。更有一些法院明确对立案范围进行限定,如某高级法院下发的内部文件规定,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为此,造成部分老百姓申诉无门,民怨沸腾。

  这样的立案审查制度,事实上完全堵住了公民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而司法救济作为世界上公认的“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样的结果意味着什么,应该是不言而喻的。它意味着法律不能成为一个公正的平台,意味着政府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意味着人治的张扬,而我们一再高调倡导的法治社会成为泡影。为此,此次专家修改稿中设计了立案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须进行审查,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对于这一修改,据悉会上争论也比较大。有法官提出,有些案件社会背景复杂,有些涉及制度层面,不适合通过法院解决。这种案子会给法院带来很大压力,即使接了也很难解决,反而浪费大量司法资源。是这样的吗?法院拒绝立案,不给任何理由,直接把社会矛盾踢到街头,让这个社会失去法院这个“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失去法律这个最公平的尺度,问题就解决了吗?没有!它只会使社会陷入弱肉强食和赤膊血拼的原始丛林,而不会将我们带进文明有序的法治社会。立法审查制度,在关键、重大、“敏感”问题上采取闭目塞听、充耳不闻的做法,事实上与掩耳盗铃的“驼鸟政策”无异,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助长群体性事件的突飞猛进。近几年国内群体性事件不断飙升,难道与法院、法律做缩头乌龟完全无关吗?

  废除立案审查制度,给法院的司法工作乃至人大的立法工作都带来压力,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没有压力也就没有改革的动力,而足够的压力才能更快更好地促进司法独立和全面的法制进步。我相信,废除立案审查制度这样一个程序正义的确立,是促进实质正义的关键一步,也是实现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关键一步。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1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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