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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贿款公用处罚从宽”错在哪里?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0:24 长城在线

  地方司法机关解释法律泛滥且缺乏相应监督和审查的问题,其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应该得到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是规范还是取缔应当果断决策,而不应当放任自流。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在法学界引发了争议。纪要指出: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9月5日《新京报》)

  其实,这个“贿款公用处罚从宽”的意见不仅在法学界引发争议,媒体报道后在网友和读者中也受到了极大质疑。

  笔者并不想不分青红皂白地进行质疑和谴责,而是想分析一下它的问题在哪里,错在何处。

  从性质和作用上讲,上海市司法机关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在辖区司法机关法律适用过程中具有法律约束力,事实上起到了法律解释的作用。而对一个规范性文件是否合理合法的判断,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它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二是它的形式是否合法。

  对上海市司法机关的上述政策意见,我们首先应当从形式上进行审视判断。按照我国立法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看,在我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法定的司法解释权,地方各级司法机关都无权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法律进行解释。为防止“两高”滥用司法解释权,变相修改法律,最新的《监督法》设立了备案审查程序,进一步加强了对这一权力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看,上海市司法机关根本没有权力为下级司法机关制定适用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何况,上述《研讨会纪要》还并非是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而是由其内部的工作机构下发的,其效力就更值得质疑了。

  然而,我国当前的司法现实并非像法律规定的那样司法解释权仅限于“两高”行使,事实上地方各级司法机关都在不同程度地行使着司法解释权,省级司法机关大量下发“内部指导意见”,中级法院和市级检察院也在制定“规范意见”,甚至作为基层司法机关的县级法院检察院都在试图通过解释法律来规范法官检察官的司法活动。显而易见的事实却是这些“不上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往往优先于“两高”的司法解释,甚至架空了法律法规的适用。而这些规范性文件却并不是完全符合上位法规定和精神的,最终使法律的尊严受到严重损害。

  问题的症结在于,这类序列外规范性文件虽然事实上起着序列内法律法规都难以起到的“现管”作用,但由于它的“不入流”,因此国家在设计监督制度时并不会把它纳入其中,司法割据可能因此而生。因此,依笔者看来,“贿款公用处罚从宽”错在形式,是无权主体以不规范形式发布了规范性文件。

  至于纪要中规定的内容,如果撇于形式而言,并非没有合理之处。比如,贿款公用处罚从宽,案发前主动退贿从宽,这里的“从宽”并不涉及行为性质,仅仅涉及处罚情节,决不能把“从宽”误读为“不认为是犯罪”。这与此前湖南文建茂受贿案中的将先贪后捐数额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量刑的影响也有巨大差别。当然,纪要中的“收而不用”不算受贿却是很值得商榷的。

  总之,上海的纪要受质疑暴露了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即地方司法机关解释法律泛滥且缺乏相应监督和审查的问题,其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应该得到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是规范还是取缔应当果断决策,而不应当放任自流。

  李克杰(

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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