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健力宝总裁二审第2日:侵占挪用成控辩焦点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4日01:07 21世纪经济报道

  张海是否能够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4月23日最后一天的庭审,张海的神情变得急躁。

  “你们这是搞什么?”在审判长要求执证完毕进入自由辩论的时候,张海大声地叫了出来,“明明还有很多一审没有提供的证据没有详细的说明,为什么不拿出来说?”

  这令现场的工作人员有些愕然,但张海还是争取到了将新的证据做出最后的陈述,一个上午的庭审时间几乎成了张海的“专场”,而原预计上午就将结束的庭审也因为这个“临时”的时间,将自由辩论环节拖到了下午。

  张海陈述的核心继续围绕其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而非个人的行为”。如果这一认定成立,张海涉案的大部分资金将被认定为公司间资金的往来,而案件也将被认定为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进而,张海对这部分资金“侵占”、“挪用”的罪名将不能成立。

  “作为律师我只是把事实阐述清楚,并不做预测。”4月22日晚上,张海的辩护律师张民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张海官司的结果不会去评价。

  平安股权之辩

  5100万股平安股权成为了围绕健力宝事件的焦点,而这一股权转让的认定将可能会影响对张海案件的判断。

  “在一审判决过程当中,认为张海利用健力宝的资金去偿还收购健力宝时所借的资金,成为了认定其侵占和挪用款的主要论据。”张民表示,但是实际上在同一个事情上,张海的案件却用了刑事审判,而在广东审高院的另一场官司却成为却用了民事审判。

  张民所说的广东省高院的另一场民事官司诉讼原告为健力宝集团,第一被告为健力宝集团旗下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投资公司(下称“健康产业公司”),第二被告为裕兴科技(8005.HK)全资子公司北京金裕兴电子公司(下称“金裕兴公司”)。该诉讼事由发生在2004年8月,当时健力宝集团与裕兴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祝维沙达成协议,健康产业公司所持江南实业10.44%的股权转让给金裕兴公司,用于偿还收购健力宝集团时的借款,转让价为1.204亿元。由于江南实业为中国平安的股东,江南实业10.44%的股权对应5100万股中国平安。

  按照2008年4月22日平安(601318.SH)收盘价60.71元计算,5100万股对应的资金超过了30亿。实际上在2002年,张海通过三水正天用现金2.25亿港币收购了三水公投所持有的大部分健力宝股权,借款给三水正天就是裕兴科技公司。

  “实际上,张海通过支借健力宝的资金来偿还裕兴科技公司的款项,被认定成侵占和挪用,属于刑事案件,然而类似的“顾雏军案”却被定为民事案件。”张民在法庭现场对张海案件的性质提出了质疑。

  张民表示,该案件的直接受益人也并非是张海,当初张海并不同意将5100万的平安股权用于偿还正天欠裕兴科技的欠款,正因为作为法人代表董事长不同意这笔交易,才导致了其他两个股东用60%的股权来罢免其董事长的职务。“然而在张海下课后,这5100万平安股就被用来还债,这个证据是佛山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中提到的,是法律生效的文件,所以在整个过程中张海并非是受益人而是受害人”。

  而公诉方认为,张海为三水正天公司的最大股东,实际上就是整个股权转让的最大受益人。法院认定张海的罪行是基于其多次以周转资金、支付原材料订金、支付广告订金等名义,从健力宝集团划出款项,经东和公司、恒保公司等中间公司周转后,分别支付给三水公投和祝维沙的关联公司,而非辩护人所说的用于还款,并且东和公司、恒保公司等均属于没有资产的皮包公司,主要用于掩盖当事人的犯罪所得。

  此外,张民表示,一审审判张海犯有侵占罪,作为证据就是张海用虚增库存的形式来掩盖账户的转移。“实际上在张海被认定侵占的第一个5000万,是正天公司欠健力宝的钱,而未构成侵占,这一点前来作证的会计师也确认了,而其它侵占的指证其实均是类似的现象。对于虚增库存主要的目的是用来掩盖虚增销售,而虚增销售实际上是一个公司经营的违规行为,为了丰富财务报表,部分虚增是员工为了获取高额的奖金,所以在整个虚增库存运作的过程,资金并没有自己的流失,因此起到什么掩盖侵占的作用”。

  但是公诉方则认为,出具审计报告对张海虚增库存是用于掩盖侵占作用的主体单位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因此对虚增库存出具的22份审计报告上认定的内容应该予以采信。

  “挪用款”之辩

  如果说其它的款项均能够用“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来做无罪辩论的话,那么张海用于购买位于广州市二沙岛的别墅的5181280元则成为了另一个争论的焦点:该款项到底是张海的非法挪用还是其正常的工资所得?

  一审审判中法院认定,2002年8月,张海购买了位于广州市二沙岛的别墅,此后至2003年4月,张海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5181280元,转款后用于支付其个人购买房产、家具及装修的费用。

  张民认为,此项费用是香港健力宝公司委托健力宝集团支借工资的合法所得。但是检方则认为,张海从健力宝集团“挪用”的资金并非其工资的所得,而是非法挪用,因为张海在健力宝集团支出的这笔费用的会计科目是“行政费用”,而非工资支出。

  对此张民反驳道,张海作为香港健力宝高管,工资标准已经被认定为45万的月薪,而张海也并未在健力宝集团以及香港健力宝支取过任何工资,因此香港健力宝委托健力宝集团为张海支出工资是很正常的,因为香港健力宝和健力宝集团属于独立的法人,所以这笔费用只能算作是香港健力宝的借款,在健力宝的会计科目上只能体现为“行政费用”。

  “管理人员工资的会计科目就是在行政费用这个大科目下的。”张海补充道。

  然而,公诉方则表示,张海作为公司的管理层,工资标准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辩方出具的2003年关于张海月薪45万的文件被认定为有事后补办的嫌疑。

  此外,对于一审认定张海侵占以及挪用公款的罪名,检方没有任何意见,但是鉴于张海在整个过程中有立功表现,却希望法院可以从轻审判。“张海有立功表现,希望法院考虑予以减轻。”公诉人说。

  尽管公诉人对于张海的“立功”内容并没有进行阐述,但张海表示,他曾经对其中一位股东侵占国有资产的举证,完全是因为自己在获悉一审判决15年后的冲动行为,希望以最好的方式去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 见习记者 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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