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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规定受害人抓获罪犯受奖励引争议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1日11:25 民主与法制杂志
究竟是动员社会力量打击犯罪?还是对受害人不负责任?河南洛阳警方的一项奖励办法,引发了全社会的热议。 -特约记者 杨 阳 争议纷起 2007年12月的一天,《洛阳晚报》发表了一条不同寻常的新闻。这篇报道披露,为了更有效地开展冬季打防攻势“利剑”行动,洛阳市公安机关筹集了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者。在报道所列举的种种奖励标准中,最引人注目的规定是,“受害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现金;公安机关据此侦破重大系列案件的,奖励受害人1000元至5000元现金。”此外,包括受害人在内的群众在抓获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负伤的,可申报见义勇为基金奖励。 不少读者看完报道后,隐隐觉得警方的初衷是好的,但做法可能有点超前。出人意料的是,第二天,郑州一家媒体就以《洛阳公安局鼓励受害人抓嫌犯,抓一个最高奖5000元 》为题,使此事在更大范围内被传播,旋即引来一片质疑声。 有舆论批评说,这个奖励规定一出台,意味着警察将本该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职责推到受害人那里去了。因此,公安机关不应该鼓励受害人自己寻找、抓捕犯罪嫌疑人,更不应该由负有打击犯罪职责的公安机关来倡导这种做法。 河南一位网友也认为,鼓励受害人抓犯罪嫌疑人,尽管有不菲的奖励,却是权力失范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权力掌握者放弃自身职责的权力滥用。 连远在北京的《新京报》也发表评论质疑说,鼓励受害人去抓犯罪嫌疑人,当地公安机关将自己置于何处?其次,办案人员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尚且需要回避,将与案件关系最为密切的受害人吸收到捉拿犯罪嫌疑人的队伍中来,更缺乏理性。此外,从法理层面而言,对于“未经审判,尚没有认定确实有罪,只是有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除了通缉这种特殊形式外,应不应该向全社会公开其资料? 重赏之下 面对质疑,洛阳警方有关人士认为,出台奖励办法的目的是调动市民抓贼,而且这种做法已不是第一次了。2007 年6月20日至9月30日,洛阳警方就推出过《关于对群众参与‘打团伙、破串案’百日会战实施奖励的办法》,并为此拿出了3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该奖励办法规定,受害人抓获现行抢劫、抢夺和盗窃汽车的作案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构成犯罪的,每抓获一名奖励1000元;经公安机关侦破重大系列“两抢一盗”案件的奖励3000元至10000元。同时还规定,不仅在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遭遇威胁时挺身而出的行为属见义勇为,自己遇到侵害时与歹徒斗争并抓获或者协助警方抓获歹徒的,也属见义勇为行为,并将得到奖励。 一位民警列举了一个例子,以证明该奖励办法的有效性。2007年6月24日上午10时许,在洛阳解放路农业银行门外,犯罪嫌疑人王某将储户苏先生刚刚取出的8000元现金夺走。苏先生和银行保安李建军奋不顾身地将王某牢牢控制,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事后,洛阳市公安局对李建军、苏先生各奖励1000元。 其实,对与犯罪作斗争的受害人进行奖励的措施并非洛阳首创。早在2006年6月,湖南长沙市公安局出台的《对群众参与防控”两抢一盗“犯罪实施奖励的办法》就规定,不管是案外群众还是受害人,只要现行抓获“两抢一盗”作案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构成犯罪的,每抓获一名奖励1万元。据媒体报道,该奖励办法出台后,鼓舞了一大批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市民群众勇敢地站出来,形成了对“两抢一盗”全民喊打的局面。比如,市民尹先生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遭到一名歹徒抢夺,尹先生不畏暴力,与歹徒展开搏斗,最终将歹徒制服,并获得1万元奖金。市民何小姐的铂金项链被抢后,也勇敢地展开追击,并最终扭住歹徒,事后,何小姐也获得了1万元现金奖励。据统计,到2006年10月底,长沙市共有270名“平民英雄”得到表彰,获奖总金额超过百万元。另据统计,奖励办法推出四个多月后,公安机关共抓获现行“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622人,其中群众参与抓获就有202人。 在长沙行之有效的措施,为何在洛阳陷入了争议困境?洛阳警方有关人士认为,之所以引起较大的争议,是因为一些人有误解,以为这个奖励办法只鼓励受害人抓犯罪嫌疑人,其实奖励范围也包括其他群众。当然,一般而言,受害人更了解犯罪嫌疑人,如果能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对破案更有帮助。这位警方人士同时表示,不管社会上怎么议论,奖励之路要坚持走下去。 “违法”之嫌? 对于洛阳市公安局出台的奖励办法,坊间还流传着一种说法,维护社会治安有一定的风险,警方怎能出资让老百姓帮他们干如此“危险”的活儿。老百姓毕竟没受过专业训练,如果受了伤怎么办? 按照洛阳警方的奖励办法,包括受害人在内的群众在抓获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负伤的,可以申报见义勇为基金奖励。但有质疑认为,这一规定与当地的有关条例存在矛盾。2003年2月,洛阳市在河南率先实施了《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一些人认为,按此条例规定,受害人作为当事人,应当被排除在“他人”之外,并不符合见义勇为基金奖励的条件。 洛阳市公安局一位负责见义勇为申报工作的警官也认为,受害人作为案件的一方当事者,申报见义勇为肯定不太合适。这位警官还披露说,当时局里出台这一奖励措施时,他就曾提醒有关人员,申报见义勇为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当然,目前这一矛盾还不明显,因为自从市政法委将见义勇为申报工作移交到公安局后几个月来,还没有申批过一起见义勇为。 尽管坊间的质疑颇多,但也有一些人支持洛阳市公安局的做法。洛阳市综治委干部杨军就认为,有了这样的规定,能促进受害人自我寻找嫌疑人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维护社会秩序。河南天翔律师事务所的李红律师也认为,从法律角度而言,洛阳市公安局的做法并不违法。不过李红也提醒说,群众在协助打击犯罪时,不能单纯为了几千元的奖励而贸然出手,以免遭到更大的伤害和损失。 更为客观的意见来自一些专家,他们认为,群防群治是普遍动员、有效组织非公务、非执法的群体和人员,依法从事非公务、非执法的活动,从而实现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目的的社会安全运作模式。但“警力有限,民力无穷”不能被错用为“警力不够,民力来凑”。同时,群众在打击犯罪时应量力而行,在鼓励见义勇为的同时,更要鼓励“见义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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