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23: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李亚杰 田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