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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光孝寺爆炸案再审仍维持原判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8日01:27 信息时报
广州光孝寺爆炸案再审仍维持原判 法院释疑四大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三原审上诉人昨日均未到庭 时报记者 李朝涛 实习生 莫丽娟 通讯员 穗法宣 八年前,广州光孝寺一声巨响,首座和尚座驾爆炸,寺内一僧人、一门卫、一电工锒铛入狱。此后,3人“喊冤”八年,案件历经两次审理,最终进入再审程序。昨日上午,该案终于尘埃落定,广州中院维持原判,三原审上诉人(因为是再审,且三人均已刑满出狱,不能称为被告人或罪犯)依旧有罪。据悉,三原审上诉人及其律师均未到庭,法官只好对着空无一人的被告席宣读结果。 据了解,2000年9月,越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分别以爆炸罪判处僧人王华强、门卫许创林、电工杨学华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2月,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此后,三人分别被送往广东英德、四会和新疆监狱服刑。2004年3月5日,王华强获假释,并于200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杨学华于2006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许创林于2007年4月27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三人先后多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直至今年,由于王华强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材料,特别是证人曹某某全面推翻了原有证词,广州中院审查认为可能导致案情事实发生变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遂决定进行再审。 广州中院再审后依旧认定了如下事实: 光孝寺里的王华强、许创林、杨学华相互纠合,共同对光孝寺首座和尚释某使用的皇冠牌小汽车实施爆炸,由许创林乘坐曹某的摩托车到南岗镇找到林某,再通过林某的介绍购买得炸药、雷管、定时器等物品。随后,许创林与杨学华将上述材料自制成定时炸弹。 1999年12月7日凌晨2时许,由王华强、杨学华负责看风,许创林将该定时炸弹放置在释某的皇冠牌小汽车尾箱的左下部。中午12时40分,定时炸弹发生爆炸,当场将小汽车的尾部炸至严重损毁,而途经该处的一名女香客廖某则双下肢被炸致多发性裂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广州中院再审认为,尽管该案在某些细节问题上仍然存有一定疑问,但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所以法院作了维持原判的处理。 四大争议焦点 法院一一释疑 辩方:公安刑讯逼供 法院:事实不能证实 本案庭审中,辩方律师认为,公安人员在预审期间对王华强、许创林、杨学华及证人曹某某、林某某、徐某某采取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和证言,并不真实可信。 法院依法传唤了证人曹某某和公安预审人员出庭作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庭审中,3人只是辩称其在公安预审期间受到长时间审讯和一定程度的体罚,但不能具体描述逼供的细节;经传唤公安预审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公安预审人员对三人辩称其受到刑讯逼供的事实不予认可。 从案卷材料看,本案一审期间,公诉机关当庭建议休庭延期审理,并就公安机关有否对3名原审上诉人刑讯逼供进行了补充侦查。经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了3名原审上诉人所在羁押场所的医生及同仓人犯的证言,均证实3名原审上诉人虽经多次审讯,但均未提及有被刑讯逼供的情形,在其身上也没有受伤痕迹。 因此,法院认定,原审上诉人一再强调受刑讯逼供的事实不能证实。 辩方:鉴定结论作假 法院:刑事鉴定科学 再审期间,辩方律师提交了冶金部长沙矿冶研究院几名专家提供的意见书,对公安检验报告中关于爆炸现场检出硝酸铵及TNT成分为铵锑混合炸药,而电工房和住处提取的检材仅检验出TNT成分,未显示有硝酸铵成分,从而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 法院依法传唤了该案鉴定人员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说明和接受质询。鉴定人员称,爆炸现场遗留有大量的残余爆炸物,所以能检验出硝酸铵及TNT成分;而电工房和住处发现的仅是置放爆炸物后仅存的一点粉尘,因硝酸铵在自然界中不易存留,且TNT检验的灵敏度较硝酸铵检验的灵敏度要高。由于检验技术及检材的局限性,仅进行了TNT炸药成分的检验,未能进行硝酸铵成分的检验。 法院认为,鉴定人员所作的说明具有充分合理的科学依据,检验结论真实可信。辩方律师提供的材料只是专家意见,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来看,专家意见并不能对抗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证明效力。 辩方:炸药来自何处 法院:购买事实清楚 辩方律师在本案庭审中,一再要求找出提供炸药的外号为“大成”的人,以查明本案爆炸物的来源。辩方律师申请传唤了原审中认定“大成”所租住房屋的户主徐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其所出租的房屋根本没有住过一个外号为“大成”的人,以证明公安机关故意制造虚假证据。 法院经庭审调查发现,徐某某出庭作证称自己所出租的房屋分隔为13间,在房子出租期间哪间房子出租给哪个人自己也记不清楚。据此,“大成”的真实情况无法查明。 法院认为,结合证人林某某、徐某某的证言来看,许创林通过林某某购买炸药的事实是清楚的。徐某某的证言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许创林购买爆炸物事实的认定。 辩方:没有犯罪动机 法院:动机并非要件 本案中,辩护人提出,原审上诉人没有犯罪的动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3名原审上诉人在侦查预审期间,均曾对其犯罪动机作过供述,但事后又全面翻述,且相关关系人对3名原审上诉人所作的供述不予认可,因而原审对其犯罪动机不予明确认定,但不能据此得出原审上诉人没有犯罪动机的结论。 况且,犯罪动机并非犯罪构成要件,仅作对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进行判断的参考。故此,原审上诉人的犯罪动机问题不影响犯罪构成。再审还是维持原判。 副院长释疑:再审并不一定改判 昨日宣判后,广州中院副院长黄荣康就该案疑点回答了记者提问,他表示,再审的案件并一定就意味着要改判,该案虽然在某些细节上存有一定疑问,但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所以法院维持了原判。 本案当事人曾经多次申诉但均被驳回,时隔数年之后,法院又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法院是出于何种考虑对此案决定再审的? 答:由于被告人一方提供了新的证据,特别是重要证人推翻了原证词,导致案情事实可能发生变化,法院遂决定进行再审。 当事人一再称是被冤枉的,能否对此谈谈看法? 答: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它是建立在对证据的审查和依据一定规则对证据进行判断的基础上作出的,它只能是最大限度地再现客观事实。 从本案的破案过程分析,公安机关是在案发后采取地毯式的搜查行为,收集到大量的物证后,再传唤本案当事人接受讯问,然后根据其交代的案件情况找到相关证人进行核实,并从这些证人的证词所提到的藏放炸药的地点提取到炸药尘埃而破获此案的,其侦破过程符合刑事案件的破案规律。尽管本案在某些细节问题上仍然存有一定疑问,但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所以本院作了维持原判的处理。 有观点认为,刑事案件进入再审就意味着要改判。但本案结果却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初衷大相径庭,你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 答:前面说过,广东省是再审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拓宽了再审的渠道,降低了再审的门槛,但决非意味着案件进入了再审就必然会改判。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是要经过审判之后,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判断的,本案的情形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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