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三弟曾贿赂原昆明市税务局干部190万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5日09:22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据《云南信息报》报道 曾任昆明市税务局处长的陆某因涉嫌受贿,昨日在昆明中院受审。公诉机关指控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金城阳光屋业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并收受该企业负责人李彬(原名胡彬,系胡星的三弟)贿赂190余万元。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案的审理标志着曾华、胡星两个腐败大案中的诸多案中案都将于近期陆续开始审理。

  当庭供认受贿给女儿买房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6年期间,陆某多次接受李彬(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5.5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金城阳光屋业公司办理了“免三减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使该公司2004年至2006年免交了三年企业所得税,2007年至2008年两年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之后,陆某又让李彬将185万元汇入其女儿的账户,并用其中的183万元在北京购买住房一套。

  据陆某交待,其与李彬早就认识,从2004年李彬的公司办理所得税事项后,两人关系开始密切。之后在春节、中秋等节日的时候,李彬都会送上钱财,累计为5万元现金和5000元的购物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了李彬的证词。证词中称,有一次他在北京出差期间,接到陆某的电话,要求他这位

房地产业内人士帮忙看一下北京某楼盘的房子。他回昆后告诉陆某房子可以,然后陆某说自己女儿毕业后可能要留在北京工作,希望把那套房子买下来给女儿住。

  考虑到以后可能还需要陆某在税收上帮忙,李彬就告诉陆某房子的事不用他管,由自己来处理。陆某对此并没有推辞,并告知了女儿的银行账户。

  随后,李彬安排人员将185万元现金汇入了陆某女儿的账户。收到该笔汇款后,陆某的女儿以自己的名义,在北京某楼盘一次性付款183万元购买了一套住宅。以上事实,公诉人提供了多份证人证言及证物予以证实,陆某本人当庭予以认可。

  受贿款全部上缴争取轻判

  虽然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在案发前他曾与李彬联系,准备还款,因李彬此前一直在加拿大,才没退成钱。陆某的辩护人也向法庭出示了案发前陆某曾向亲友筹钱用来还款的证据。

  但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表明,2006年11月,陆某又花了20万元在北京住处购买了一车位,表明其并没有退还房款的打算。在李彬的供述中也表明,曾华案发后,陆某虽然打过几次电话联系,但是都没有提到要还钱的事。虽然陆某案发后,家属筹集了190余万元向有关部门上缴了全部受贿款,是一种悔罪的表现,但不影响定罪。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给了陆某最后陈述的机会。陆某当庭拿出了早已写好的悔罪书,表示自己犯下了弥天大罪,对不起社会,自己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随后,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庭后记者了解到,继该案之后,因金城阳光屋业公司所开发的“金碧阳光”项目,牵涉出来的昆明市土地筹备中心前主任汤汉莹和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前局长翟建国等案也将于近期在昆明中院陆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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