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中院的几起非典型案例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14:58 《法律与生活》杂志

  几起“非典型”案例

  2007年2月6日上午,衡阳中院门前的热闹有些“异常”。

  一位老人双膝跪地,脸朝中院大门,不停地磕着头。他左手提着一个塑料袋,里面装的全是案卷材料,右手不时地从口袋中掏出一块泛黄的白色小手巾擦拭着眼角的泪水。

  门卫处一名保安走过来,用手指了指旁边的空地,示意老人离开,说完,用手去拖老人,老人依然原地不动。

  老人名叫康兴,已经77岁,是衡阳市常宁的一名退休教师。

  记者了解到,老人的儿子康逸民原是衡阳市瑞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经人介绍后,认识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某院长的妻子唐某。从农村出来毫无背景的康自认为“傍上了大树”。经过磋商,唐某也就成了康逸民的药品生意合作伙伴。两人以及王某等三人达成合作协议:三方各出资10万元作投资款,康某负责推销,唐、王二人负责管账、管钱。在合作过程中,因唐拒绝付款购药,康遂自筹资金推销业务。后来,唐某要求退出合作并要康偿还经唐自己算出的“欠款”。2005年5月初,唐纠集数人将康挟持到其私宅,强迫康写下69万元的欠条,还将康打伤,直到110民警赶到,康才脱险。后经衡阳市公安局鉴定康为重伤。

  然而,该案凶手依然逍遥法外。

  “为了避免唐某再次对康进行人身伤害,他不得不含泪带着妻儿背井离乡。在和唐某的合作前,儿子已有100多万存款,可如今却是有家不能归。”

  与康家老人相比,72岁的蒋扬义老人显得更为凄凉,两年来,一直在为被执行死刑的儿子上访。

  2004年6月9日下午,蒋扬义的儿子蒋群与其兄的岳父发生口角,双方在扭打过程中,蒋群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其兄的岳父刺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蒋群犯故意伤害罪,处以死刑。蒋父及其家人举出大量证据认为是被害人挑起事端,蒋群是“防卫过当”,可是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上述事实“视而不见”。

  蒋父认为其原因是:他曾向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投诉衡阳中院在打官司前向当事人摊派报纸,收取270元订报费后却不给报纸的“怪事”,导致该院被“曝光”。

  远在新疆的蒋江南,原衡阳市先锋服务大楼的经理,法院对他的一起官司前后作出12个判决,同样的事实和证据,数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其中几次竟然是同一法庭的同一庭长。”蒋的代理人说。

  据了解,上述案件在当地反响非常强烈,是被人大代表关注过的焦点案件。“可是,别说人大代表,就是上级领导的批示下来都不起作用,法院基本就是置之不理。”一位自称不想再得罪人的代表告诉记者说,她也曾经站出来替相关当事人反映问题,最后被法院某领导指责为“拿了当事人的好处”。

  整改之后该怎么办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安荣拒绝了记者见面采访的要求。电话那头,这位2007年3月即将“到点”(年满60岁)的老院长显得有些“悲怆”。他表示:“这样的结果只能接受,一切都是法院错了,人大代表都是对的。现在自己确实不便说什么,一方面自己在党内有职务,另一方面,自己也不能得罪代表。”

  罗安荣反复强调:“法院现在的工作就是好好整改,好好接受批评和建议。”

  “你们别问我,这样的问题去问领导,我们只是做事的。”记者随意走访了衡阳中院几个庭室,想了解法官们如何看待人大代表的监督时,得到的回答几乎众口一词。

  大多数法官并没有参加当天的人代会,第一手消息都是从外面获得的,第二天院里开大会的时候,社会上已经传得沸沸扬扬了。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条件目前是全省最差的。”在聊到该院的办公条件问题时,该院民庭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诉记者:“自己是科班出身,专业功底深厚,准备做律师去算了,目前院里工作的软硬环境和条件,总感觉到有些不爽。” 尽管当天的天气暖和,但这间位于一楼的办公室内仍显得十分阴冷。这位法官确实有些忧虑:“(报告没有通过审议)这对我们的思想上确实是一个打击。重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是这能怪谁?”

  “人大代表对市中院的工作有一些意见,在所难免。在代表里面,老板比较多,官司也比较多,不一定每个判决都对他们有利,导致他们有一定想法。当然,司法不公也是存在的。”衡阳市委政法委一位同志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

  “报告没有通过该如何处理”,成了目前衡阳市人大内司委主任杜建章最近的头等大事。

  杜建章认为,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权,人民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是接受宪法监督的体现。人大代表行使宪法职权,对法院的工作予以肯定或否定,都是于法有据的。令杜建章头疼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只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审议“一府两院”报告,但没有规定“不通过怎么办”。“至于衡阳怎么处理,衡阳市人大还将请示省人大和全国人大。”

  湖南省人大内司委主任陈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衡阳中院整改报告出来之后,是需要召开代表大会再行审议,还是授权常委会或者将整改之后的报告分送各位代表分头审议,都是可以考虑的,也具操作性。至于彻底解决程序上的问题,那就需要修改《组织法》了,但是涉及《组织法》中重要条款的修改,恐怕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才能通过。”

  陈刚主任还认为:“目前,基层法院的总体情况是好的,我们不能因为一个衡阳的情况,就随意放大基层法院司法不公和问题部分。维护司法权威尤其重要。”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3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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