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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反思:举报人为何频遭迫害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09:40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 王新友 被开除公职,被投入精神病院,被判刑入狱,被雇凶杀害以致家破人亡……举报人悲惨的“下场”活生生地摆在面前,让人心悸,更让人反思—— 举报,本不该付出这么大代价 仅2006年,媒体披露了多起举报人被迫害的惨痛经历:浙江省诸暨市供水公司总经理钟铁培因举报非法土地置换案,被判冤狱三年半,个人财产被非法剥夺殆尽;辽宁鞍山国家公务员李文娟因举报鞍山市国税局违法违规行为被两度辞退,一年劳动教养…… 举报人遭遇的悲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引起法律人的思考。2006年岁末,“宪法第四十一条与举报人权利立法”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宪政与人权研究中心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国家行政学院等研究机构和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各界人士40余人围绕举报人保护话题展开研讨。 个案标本:举报者被投进监狱 7年前,钟铁培身兼浙江省诸暨市制衣总厂厂长和诸暨市金鸡山供水公司经理,但一封举报信彻底改变了他的命运。 1999年下半年,钟铁培偶然了解到诸暨市一起非法土地置换大案:一家私营房地产公司将乡下400多亩土地,同价置换到了诸暨市中心的黄金地段,同时获得政府一大笔补偿金。“当时,市中心的土地价格是30万元到40万元一亩,乡下土地是5万元到6万元,而且没有人要,一个置换,就把1亿多元的国有资产鲸吞了!”研讨会上,提及此事,钟铁培依然愤愤不平,“我就立即去找分管副市长反映,但一直没有结果。” 钟铁培同时坦言,金鸡山供水公司总投资8000万元,由其个人企业诸暨市制衣总厂投资95%,还有一部分是市政府投资的。但市政府在合资合同中承诺的很多政策和合同约定都没有兑现。“体谅到市政府资金比较困难,我也就算了,但听到他们这样大方地拱手‘出让’国有资产,我就很来气。” 2000年1月20日,钟铁培向有关部门寄出举报信,但钟铁培等来的是凄凉的铁窗生涯,而不是他所期待的对非法土地置换大案的彻底调查和对腐败分子的严厉惩处。 钟铁培随后展示给记者一系列证据显示:2000年6月,钟铁培被有关部门收押。经过两年多马拉松式的审判,2002年8月,钟铁培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自从被抓进去以后,我老婆20多天都睡不着觉,引起了心脏病,39岁的人了,什么事情讲了她都怕,像个孩子。”钟铁培说。更让他始料不及的是,服刑期间,效益很好的制衣总厂被强行拆迁,利润丰厚的供水公司被强行宣告破产,而这些都是在对钟铁培严密封锁消息的情况下发生的。 2003年12月31日,钟铁培刑满释放,由于担心再次遭受迫害,钟铁培辗转逃到安徽,继续漫长的举报申诉之路。2004年,钟铁培收到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他同时了解到,迫害他的相关当权者均相继调离或下海经商。 2004年12月7日,绍兴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钟铁培无罪。 冤狱平反了,可自己的制衣总厂和自来水厂却没有了,举报的土地大案依然没人调查,被举报者仍然没有受到追究。宣告无罪之后的钟铁培继续举报,并于2006年12月一纸诉状将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定义务,对原告两次寄发的举报信进行处理。 2007年1月8日,本案在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开庭,将择日宣判。 制度反思:举报人频遭迫害,为什么? 从开除公职到投入精神病院,从送去劳教到被判刑坐牢,最终导致举报人家破人亡、倾家荡产……从近几年披露的钟铁培、李文娟、郭光允、吕净一等情况看,举报人遭受报复陷害的手段残忍、花样频出。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举报的犯罪行为不但没人查处,举报人反而被投进监狱,我们的制度到底怎么了?”钟铁培的一声追问,深深地刺痛与会者的心。 对此,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宪政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肖太福认为,虽然《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举报人的权利,但我国并没有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或证人保护法,李文娟、钟铁培等举报人的悲剧昭示了举报保护制度上的缺失。 “尽管《宪法》的法律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在中国直接用《宪法》办案还需要一段时间,同时,在《宪法》法律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违反《宪法》的现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马岭从理论上阐述举报保护制度的欠缺。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震认为,举报人权利相关保障条款仅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部门的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存在保护范围狭窄、手段匮乏、程序缺失、保护机构职责不清等问题。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虽然规定了报复陷害罪,但类似案件在实践中很难启动和操作,原因之一就是仅规定了刑种和刑期,但未解释何为报复陷害,罪状过于简单,相关司法解释也很笼统,对于报复陷害罪的惩罚也过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屈学武进而分析指出。 那么,相关机关有何举措保护举报人安全呢?北京律协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钱列阳感到,法律虽规定相关机构人员收到举报信后有保密义务,但没有具体的细则和罚则,泄密后不知如何追究,也不知追究谁的责任。这也是导致举报人被迫害的重要原因。 “在保密程度、保密范围、泄密后的补救措施等都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使得《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保护举报人的条款形同虚设。”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亦有同感,他认为,在中国还没有专门的举报人权利保护法现状下,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分子只能进行事后惩罚,起不到事先保护举报人安全的作用。 与会学者还就司法体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目前的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党政领导尤其是一把手权力过大、监督不力等也是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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