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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案频发 财政部成被告一年两次败诉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7日23:44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北京报道

  继今年7月首次败诉后,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案中再尝败绩。

  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现代沃尔”)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一案,财政部败诉

  “此案集中反映了我国政府采购中的种种制度缺陷。” 该案原告代理律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顾问谷辽海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包括招标采购程序、评标专家制度、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综合评标方法等都存在严重的缺陷,而规范政府采购的两部现行法律—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冲突,正是导致财政部屡当被告的原因。

  政府采购价高者得?

  “我们不明白,卫生部在采购血气分析仪过程中,为什么最终选中了定价最高的厂家。” 北京现代沃尔经理王建军说。

  2003年非典疫情过后,中国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总投资114亿元,共支持2306个项目建设。同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2004年10月,北京现代沃尔参加了其中两包采购血气分析仪的投标,但开标结果却让他们大吃一惊。

  2004年11月19日和12月21日,两次竞标结果显示,中标者均为K公司(化名),而其投标价格是所有供应商中最高的——北京现代沃尔的投标价格为每台5.68万元,K公司价格最高,为8万元。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授标条件分别是‘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方法’。从1980年试点推行公共采购制度至今二十多年来看,‘综合评标方法’长期占据主导地位,通过‘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非常罕见。”谷辽海介绍,“综合评标方法”是世界银行评定合格供应商的通行做法,但过于滥用,无疑对价廉物美的供应商和公共资金的享有者不公平,不能降低公共财政资金的支出。而在实践中,通过“综合评标方法”评定供应商,几乎千篇一律是高报价者胜出。同时,由于“综合评标方法”夹杂太多的主观因素,“权力寻租”机会也大大增加。

  评审专家没有独立性?

  更令人疑惑的还有K公司的资质问题。谷辽海告诉《中国经济周刊》,“2005年8月17日,我的同事专门到该公司注册地所在工商局调查了其注册登记情况,发现该中标供应商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质要求。”

  他介绍,依照采购人2004年10月29日的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应该提供投标之前最近三年的营业额、纳税情况、销售业绩。而根据注册地工商局的企业登记资料,中标供应商拥有两个自然人股东,公司的成立时间距投标时还不到一年。因此,K公司根本不具备投标资格。即使是采取综合评标(本次评标分值权重分别为:商务15分,价格30分,技术55分),结合K公司的高报价,该公司也不太可能得到高分。但结果恰恰是K公司胜出。

  “分析K公司胜出的原因,我认为主要还是因为我国评审专家制度存在缺陷。”谷辽海说。

  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没有对专家评审作出规范,在实践中通常要借助招标投标法。根据后者,以盈利为目的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从自己建立的专家库内确定评审专家的名单。由此,受聘专家的评审意见就不太可能违背委托人——招标公司的意志。供应商、采购人也容易通过招标公司这个桥梁,进行“勾兑”串通。“我们询问过一些参加评审的专家,都有一个共同观点,就是评标现场的专家打分或多或少是招标公司引导的结果。”谷辽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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