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法院拒绝受理10起来沪起诉欣弗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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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12:21 新闻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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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胜南 晚报讯 昨天,10起来沪起诉的欣弗不良反应案,因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这10起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都源于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2006年6月生产的
欣弗受害人将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和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公开致歉,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第一被告上海华源和第三被告中国华源的注册地址,都在浦东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浦东新区法院认为,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应当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涉讼“欣弗”产品包装盒上明确标明,生产企业为安徽华源公司,起诉证据不能证明上海华源和中国华源为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故不能依这两家公司的住所地,确定起诉的管辖。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浦东新区法院管辖,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