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审理吊车偷逃养路费被重罚滞纳金案(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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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3:24 东方今报 | |||||||||
![]() 产生“天价”养路费滞纳金的大吊车。图片来源:大河网-今日安报记者宁晓波摄 ![]() 原告方地质队的代理律师接受媒体采访。 一辆吊车,因偷逃养路费,车主必须向当地交通局缴纳6.192万元的养路费和39.9989万元的滞纳金!今年8月发生在荥阳的这件事在全国引发巨大争议后,原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以下简称“地质队”)一怒之下将荥阳市交通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昨天上午,此案在荥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30多家省内外媒体纷纷赶来旁听。法院未当庭宣判。
吊车偷逃养路费,被追39万余元滞纳金 今年年初,郑州市交通部门突然收到一封检举信称:地质队有两辆吊车从未缴过养路费,还四处租赁挣钱,搞非法营运。据署名为“姚某”的检举人称,1999年至2005年年初,他曾在地质队当司机,负责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11993的吊车,所以熟知内情。他称自己还有两本日记,详细记录了吊车在信阳、商丘、周口等地揽活的情况。 接到举报后,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稽查人员于7月21日在荥阳市汽车南站停车场,将这辆吊车查获。稽查人员通过微机调查发现,吊车的确属于地质队,而且早就应该报废,还严重欠缴养路费。8月8日,荥阳市交通局向地质队下发通知,责令地质队限期缴费,否则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知称,吊车应缴纳2003年2月1日至今年8月的养路费本金61920元、滞纳金399989元;还应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4128元、滞纳金13333元;货运附加费12040元、滞纳金38888元,总计52万余元。这还不包括对报废车辆上路处以3倍漏税额的罚款以及偷逃养路费的罚款。 人们纳闷,这个滞纳金到底咋算的?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很快引发全国关注。39万余元的天价滞纳金到底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稽查人员的解释是,滞纳金按照日利率1%征收,完全是依法征收。 据介绍,根据1992年1月1日国家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还要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的罚款。这意味着,车主欠缴养路费半年时,滞纳金约是所欠本金的1倍;欠缴1年时,滞纳金约是所欠本金的两倍;欠缴两年时,滞纳金约是所欠本金的3.8倍。 不过,有人为此专门算了一笔账:欠缴养路费日利率1%,年利率就是365%,而现在银行的年活期存款利率为0.72%,养路费滞纳金利率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此外,该滞纳金收取比率又是税款滞纳金(万分之五)比率的20倍。 “这是驴打滚式的计算方式!”地质队代理律师薛建华认为,滞纳金日利率1%虽然看起来不起眼,但它产生利息的速度不亚于高利贷! 讨说法,“车主”把交通局告上法庭 于是,为了讨回说法,地质队在9月19日将两份起诉书递交到了荥阳市人民法院,状告荥阳市交通局行政违法,要求撤销该局下发的“缴纳养路费及滞纳金”等通知。理由是,今年1月,地质队已将这辆吊车以7万多元的价格卖给了职工张伟,所以地质队不应再为这52万多元的养路费及滞纳金等埋单,就是处罚,交通局也应当处罚张伟,而不是地质队。 地质队还称,这辆吊车从未上路运营,并不存在经营行为,因此也不存在应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及货运附加费的问题,荥阳市交通局属于严重行政违法。但是,举报人姚某和妻子(同为地质队员工)昨天出庭作证称,这辆吊车的主人就是地质队,并且多年违法营运,从未缴过养路费。对此,地质队辩称,这夫妻二人在举报前曾与负责驾驶吊车的张某打过架,二人属于挟私报复。 法庭激辩“征收养路费合法性” 而事实上,“征收养路费到底合不合法”才是这起案件的核心。地质队的代理律师薛建华认为,荥阳市交通局不仅处罚违法,养路费征收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 薛建华说,2004年新修正的《公路法》已明确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荥阳市交通局则认为,收取养路费完全合法有据。 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副处长马亚超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现行《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公路法》并未规定相关实施办法和步骤的规定出台之前,不可以继续征收养路费。况且,国务院办公厅曾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同时,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也明确规定,在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 马亚超认为,法律既然已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办法和步骤,那么在费税改革之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自然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征收的问题。 南阳司机掀起“养路费”官司第一案 其实,掀起河南“养路费”官司第一案的并不是地质队,而是南阳司机薛先生。 今年8月15日,薛先生驾驶一辆面包车来郑办事,在农业路被郑州市交通局工作人员拦下。经查,薛先生所驾驶的车辆漏缴了今年1月至8月的养路费。此后,薛先生到南阳市交通局补缴了养路费,并被罚款200元。但当他来到郑州市交通局取车时,该局又责令其缴纳360元罚款。 8月23日,薛先生将郑州市交通局告上法院,要求该局返还360元罚款,并要求认定其处罚行为违法。理由与地质队如出一辙:交通局征收养路费的行为本身就属于违法,缺乏法律依据。 当这些“养路费”官司频出之时,全国各地的目光纷纷聚焦中原,大家都想知道养路费到底该不该缴。对此,交通部门的普遍说法是,由于目前“费改税”尚未全面推行,养路费仍要继续征收,这是不可更改的事实。而薛先生的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学哲也坦承,要想让基层法院来认定征收养路费属于违法行为,“有些不太现实”,但他希望能够通过这起官司引起上级有关部门注意,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希望它们能联合下文,就此事明确解释以清民疑。 人性化执法 重新摆上桌面 在交通部门看来,国家规定高额滞纳金的目的应该是督促车主按时缴费,漏缴时尽早补缴。但现实情况未免有些糟糕:因为交通规费欠的时间越长,滞纳金越多,甚至车主卖了车也不够缴费,所以督促车主缴费的目的也就达不到了。 来自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的资料显示,今年4月以来,已经有近40位欠费车主,在车辆被扣后不再露面,连车也不要了。对此,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赵万军认为,滞纳金应为补偿性质而非惩罚性质,如果非要征收养路费的话,养路费滞纳金的征收标准也应该举行听证,以示民意。 另一个问题是,昨天开庭时,地质队代理律师薛建华指出,如今出现“天价滞纳金”的结果,“懒”政的荥阳市交通局难辞其咎,因为该局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养路费征收稽查人员应依法上门对行驶车辆和有车单位、个人收取养路费。 薛建华指出,除了那些故意欠费造成的高额滞纳金外,因疏忽忘记缴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和被罚款的情况也很多,这让许多车主很头疼。那么,能不能像缴纳水电费一样,交通局在收费前下发一个通知单,或者通过手机短信提醒车主及时缴费呢?赵万军律师认为,这个建议不错,交通部门应采取更加人性化、更加科学的缴费提醒方式,如短信通知、电邮通知、下发书面通知单等。同时,这也能促进政府部门从管理型到服务型的转变。 ■记者打探 养路费滞纳金 将重定标准 据有关媒体报道称,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下发到辽宁、广东、江苏等省,这份《通知》正面向全国征集养路费管理和滞纳金征收的相关意见。 《通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将设定养路费的最低征收标准,以避免个别省市以极低标准征收养路费而导致他省车辆“外挂”;二是将重新出台滞纳金征收标准。据称,征集意见汇总后,养路费和滞纳金的征收新标准最快将于年底出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