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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电脑量刑弃置法官自由裁量权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10:38 正义网-检察日报

  自由裁量乃“依一个人之所认为适宜而进行决定的绝对的或者有限制的自由”。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法官可以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本着良心、理性甚至感情作出符合正义精神的判决,法律允许他进行价值权衡,当法官这样做时,他作出的裁决应当得到尊重。

  同许多国家一样,我国法律也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近年来一些“改良”司
法的措施却使自由裁量权窒碍难行。

  先是,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创立“先例判决制度”,目的是“为追求高效率的公正,挑战‘合法的不公’”,“建立该制度旨在强化审判委员会的指导作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帮助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公正与效率’”。方法是“借鉴英美法系判例法的经验,采取遵循自己以往判决的做法,本着‘例以辅律,非以破律’的原则”,“作为先例判决案件的条件是新类型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对运用证据、适用法律等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以及对本院审判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其他案件。”据说这一做法的成效是“成功地审结了多起各类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际上,我国的所谓“判例”或者“先例”,并不是以判例确立的原则或者一般性规则作为约束力,而是就某种情形应当如何定性和处理提供约束力。其中,就量刑作出的某些先例判决,其约束力意味着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律规定的幅度和案件某些具体情况统统抛在一边,法官根据抽象出来的某些僵硬的事实骨架与“判例”或者“先例”相对照,按照“判例”或者“先例”给出的现成答案作出裁决,而现实中完全一样的案例能有多少呢?法院实行的所谓“先例判决”制度和“判例指导”制度,可能使法官无法“依一个人之所认为适宜而进行决定”案件,因此,在一些案件中法官的理性将会被窒息。

  有的法院比中原区法院更进一步,大胆设想要将已决案例分别编入电脑,承审法院将自己受理的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当事人基本情况等输入电脑,电脑就会显示以前类似案件作出的判决,法官无须根据自己的心证决定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一切都在电脑掌握之中。2004年3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实施“电脑量刑”(又称“电脑辅助量刑”),九个月内该院通过“电脑量刑”审理了403起刑事案件,以伤害案件为例,具体做法是:(1)计算“基础刑”。法官选择本案罪名并点击,再在“基准刑情节”栏选择“致一人轻伤”进行双击,电脑显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然后输入十级伤残,电脑显示“增加基础刑三个月”,这样就得出九个月的“基础刑”。(2)计算“浮动刑”。该案有两个浮动刑情节:一是自首,二是全额赔偿,各应减刑20%。法官输入“自首”和“全部赔偿”,电脑显示“减少基础刑三个月”。(3)计算“量化刑”。基础刑减去浮动刑,量化刑为五个月。由于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低为六个月,则这五个月相应转化为拘役。在电脑上点击“计算刑期”,即显示五个月拘役。电脑计算完刑期后,法官最后确定“宣告刑”:本案有一个特殊情节,即被告人系持刀伤人,应重于未持械的情况。所以最终确定宣告刑为六个月拘役。这种思路,与当年法定证据制度的设计者和拥护者如出一辙。

  殊不知,“电脑量刑”的做法限制了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和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对个案进行处理,实现“个别的公正”;电脑将纷繁复杂的刑事案件简单化,如果法官机械地按照电脑的指示去处理案件(法官只保留了微小的自由裁量幅度),则失去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定幅度内选择适于本案的刑期的规定,法律赋予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因此被弃置。

  我国的司法人员,本来有机械司法的惯性。就是不懂得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去适用法律,遇到法律上稍显暧昧的问题,总是仰仗上级司法机关给出个明确说法,特别是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即使对什么是“主要证据”之类的并非疑难的问题也是如此。现在却连量刑都要借助于电脑,法官甘心扮演一个电脑操作师的角色。有“网民”针对这一荒谬做法提出质疑,指出:“每个案件都是千差万别的,它要求法官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而有针对性的量刑处理。而且,恰恰就是在运用量刑个别化标准的时候,才是最能考验法官智慧和能力的时候,而电脑量刑则把一个法官所必备的经验抛到了九霄云外。”这番质疑,可谓一语中的。

  当年法国的杜波尔在大革命中的议会大声疾呼解放法官的理性,时隔这么多年,我们的做法却是窒碍法官理性的舒展,不是有点不太明智吗?

  (作者: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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