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立法规定商场搜查女顾客身体罚款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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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10:19 法制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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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郭毅 记者近日从黑龙江省人大获悉: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有两大亮点:报供热费不得“以男为主”;商场搜查女顾客身体罚10000元。 《办法(草案)》规定:“任何单位职工的住房供热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作出‘以
针对时有发生的“商场搜查女顾客身体”现象和立法中仅对直接违法的人员有处罚的规定,对责任单位没有处罚规定的现状,《办法(草案)》规定:商场、超市等商业经营单位指使保安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搜查女性消费者身体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