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东交通局侵占市场收入被罚千万不服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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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9:27 南方新闻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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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实习生 陈骁鹏) 因为货运收费引发的惠东县一家企业告惠东县交通局的“民告官”官司在惠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交通局退赔1374.28万元后(本报6月19日A14版曾做报道),交通局提出上诉,该案昨天上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缘由
交通局与企业“抢饭碗” 据惠州中院查明,1999年6月15日,惠东县惠昌高科技工业城有限公司经惠东县交通局及惠州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后,单独投资3000万元筹建粤东货运配载交易市场。 2000年11月,惠东县交通局成立了惠东县货运管理中心吉隆货运管理站,办公场所就设立在货运市场。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该货运管理站没有经正式行文成立,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也不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却凭着惠东县交通局的文件,从2000年至2005年向货运经营户共收取了1374.28万元的组货劳务费。 今年4月,惠昌公司把惠东县交通局告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6月15日,惠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惠东县交通局立即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的经营收入,而且应在判决生效30日内赔偿经营损失1374.28万元给惠昌公司。 二审 双方法庭激辩收费数额 作为一个基层的行政机关,不仅输了民事官司,还要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惠东县交通局不服,随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广东高院遂于昨日开庭审理。 在昨日的庭审中,惠东县交通局认为这是一起行政诉讼,并非民事纠纷。“货运管理站是我们交通局设立的下属单位,其行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一审法院不应当作为民事诉讼来审理”,交通局的代理人如此说。 而惠昌公司则提出,虽然货运管理站是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但它收费的行为其实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侵权行为,并没有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理应作为民事纠纷。 此外,双方还就收费数额到底是多少、谁应是货运市场的真正经营者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辩。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南方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