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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虽多尚存七项不足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08:4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12日讯 记者郄建荣 “我国环境立法虽多,但管用得少,很多法律条文似乎还停留在理想主义层面。”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在向记者谈到我国的环境立法时发表这样的看法。而国家环保总局法制司有关负责人则把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七个方面。

  一向坦诚的潘岳大胆直面环境立法,他说,我国环境立法虽多,但管用的少,很多
法律条文似乎还停留在理想主义层面。按当今环境形势,诸多立法存在空白,加上执法不严、体制交叉,直接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

  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司长杨朝飞则表示说,现行的环境法制存在许多不足。他认为其具体表现有七个方面:

  一是环境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存在着一些重要的立法空白,如缺少土壤污染、化学品管理、生物安全、遗传资源保护、核安全等法律法规;二是一些环境管理制度不适应需要,一些环境管理制度缺少法律依据,一些环境管理制度的后续工作有待加强等;三是环境法律配套滞后,不少环境法律的条例、规章、标准、政策迟迟不能出台,影响了法律的贯彻执行;四是缺少一部专门约束政府行为的环境法律,地方保护干扰正常执法现象普遍;五是环境民事赔偿尚无法律依据,弱势群体受到环境损害后得不到必要补偿;六是环境损害

社会保险的法律缺失,一些重大环境事故的后续补偿无经费来源,其后果只能由国家负担或由受害群众分摊;七是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处罚力度弱,缺乏强制手段,表现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取证难、举证难、执行难。

  潘岳认为,必须对现行生态环境立法重新整合,突出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地位。应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内容纳入宪法总则及环境资源的各项法规之中。例如环境保护法就应修订成纲领性的环境友好政策大法。

  杨朝飞说,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1989年修改,至今近20年了。现在有关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已经成为每年人大、政协提案、议案的热点问题。他认为,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在环境法立法中,应当紧紧围绕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重点解决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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