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后天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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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8:27 东方网-文汇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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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顾一琼) 沪上的见义勇为者今后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将无需经过经济状况审查——即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不仅放宽了受援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还对见义勇为者等特殊人群取消了相关的经济条件审查。该《规定》的颁布实施,将更好地维护本市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法律援助更贴近市民。 据悉,《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已于今年4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支持,即将实施的法律援助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公民因见义勇为导致诉讼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此外,针对有些法律援助申请人,若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查,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况,《规定》明确要实施“先行援助”制度,即诉讼或仲裁法定时效即将届满,当事人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先行提供援助服务。 切实降低受援门槛,这是《规定》的重要意义所在。《规定》放宽了本市受援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明确规定:受援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并向社会公开受援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