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建议悬赏执行须谨慎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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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8:31 法制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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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第三批悬赏执行公告,其中一起悬赏金3000多万元,创下赏金新高。 悬赏公告是由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以法院的名义向社会发出公告:谁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申请人将通过法院,按实际执行的财产价值或者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线索提供人。前提是遵循申请人自愿的原则。可以说是一种“私力救济”和
悬赏执行或许会带来一定的执行效果,但是法院是依法从事的司法机关,由法院悬赏执行,还可能产生一些负面作用。 首先,悬赏执行有可能使某些法院执行人员对查到的可执行财产隐瞒不报,变通方式,串通他人举报以获取奖金;另外,有可能导致法院工作人员工作懈怠,因为由于悬赏了,就可以找到线索了,工作起来就方便了。 其次,悬赏执行的悬赏金由申请人出,无疑加大了申请执行的成本。 另外,一些特殊行业人员,比如银行金融部门、固定资产登记部门(土地局、国土资源局、房管部门、车管部门等)、证券交易部门、彩票销售部门、律师行业等等。这些行业的工作人员容易掌握可执行财产,如果这些人为了高额奖金举报,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因举报而获得高额收益,对其他不掌握相关资源信息的人来说不公平,另一方面,这种举报可能违反他们的职业规则,会使他们陷入道德选择两难的境地。 为此,“悬赏执行”制度的实施,理应是在找到如何克服法院“不作为”以及“获利”的潜在可能后,才能更为有效实施。李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