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称命案必破必须特别提防程序瑕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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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9: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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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4年公安部部署“命案侦破专项行动”以来,“命案必破”就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论题。日前,在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拿数据说话”,通报了“命案侦破”的有关情况,强调“命案必破”不会引发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更不会影响公正执法(5月17日《新京报》)。 看得出来,有关部门仍然十分青睐“命案必破”的提法,对其震慑犯罪、提高破案
近年来,全国恶性暴力案件急剧上升,给公安机关带来不小的破案压力。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部门,采取“命案必破”的专项行动,既体现了对公民生命权的高度珍视,也表示出其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坚强决心。从实际效果看,“命案必破”也的确显示出很强的实用价值。据公安部提供的材料,两年来命案必破专项行动的结果证明,前几年屡屡发生的系列杀人恶性案件大幅减少,绝大多数系列案件作案两三起后,即被侦破。2005年,全国共有1680个县、市、区实现了命案全破,占总量的47%。命案破案率更是大幅度提高,2005年全部8类命案破案率达89.6%,超过了英、法、美等国家。由此,公安部门得出结论:在一个时期,一个地方可以实现“命案必破”。 然而,当一个个鲜活的案件被编制成一组组冰冷的数据,公众所能感受到的,始终只是一种虚幻的遥不可及的实体正义。每一个案件侦破过程中,是否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格的尊重和程序关怀,我们都无法验证。正是这种感觉上的差异,让社会仍然对“命案必破”心存疑虑。从近来的媒体评论和网民反映看,“命案必破”的辉煌战果不仅没有赢得喝彩,反而引起一些批评和质疑。 笔者以为,这样的批评值得重视。在将破案率视为公安战斗力标准的情况下,在没有实行完全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下,强调“命案必破”是否会导致下级公安机关“先破后立”?是否会忽略证据收集上的瑕疵而单纯追求破案效率?是否会因为警力资源配置过度倾向命案而影响其他治安案件?这些疑问我们都无法从简单的数据中找到答案。例如,在刚开始推行“命案必破”不到半年,有的省就取得了“百日侦破命案近百起”的成绩,几乎达到一天破一件;全国有1125个县市区实现了“命案全破”……这样的战果在“令人鼓舞”的同时,也让人深感忧虑:谁能保证每一起案件都没有程序上的瑕疵? 在时间的长河中,每一桩命案都是发生在过去的历史。历史无法复制和还原,所以侦查人员要回到“过去”,目睹命案的发生是不可能的,他只能依赖案件所留下的种种信息作出理性的判断。而这些信息的有无和多寡并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愿望,由于案发时的痕迹真假、时间和环境的变化以及某些偶然性因素等,很多案件并不能被人所正确认识,甚至成为“死案”。因此,案件侦破过程中,必须防止过度的盲目热情,而应以必要的程序规则达致最大的客观、理性。“命案必破”的口号虽说震慑了犯罪分子,但容易使执法人员迷失方向和理性。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一些公安机关一旦忽略程序上的正义性要求,就将会污染到社会公正的“水源”。 不难看出,公安机关强调“命案必破”,某种程度上面临着“吃力不讨好”的尴尬境地。既然如此,为何公安机关还如此热衷于提“命案必破”呢?在我看来,口号延续的仍是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思维,与“挂牌督办”、“限期侦破”等一样,“命案必破”带有强烈的功利性色彩,是对“实体正义”的虚幻追求。 法治的理性告诉我们,任何对实体正义的绝对追求都将伤及正义本身。正因为人类自身认识能力的局限,对实体正义无法百分之百地实现,我们才在追求实体正义的道路上中途转向,寻求可以“看得见”的程序正义。 对于程序价值的理解,我们显然没有英美法系的国家深刻。很难想到,在中国一个几乎“铁证如山”的杀妻凶手,会仅仅因为收集证据程序上的瑕疵而被法院无罪释放。可美国的“辛普森案件”就是如此无视“命案”的严重危害性,确立起近乎教条式的程序规则。 这种被我们看做教条式的程序正义,却正是迈向法治国家的关键路途。 傅达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