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安乐死”案开庭(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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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2:1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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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据《羊城晚报》报道,8月15日下午2时,国内首例医院被诉对新生儿违法实施安乐死一案在上海徐汇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原告余德军夫妇状告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对其子奇奇违法实施安乐死,侵害生命健康权;同时被诉的还有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原宝钢医院,诉由为延迟实施剖腹手术致其子脑瘫,两项索赔相加超过700万元。今年4月11日,此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
指控一:延误剖宫产致孩子脑瘫 原告之一余德军——3岁的脑瘫失明孩子奇奇的父亲在庭上陈述,2003年3月4日,妻子怀孕40周过5天,前往孕期的产检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待产。其间,胎心监护显示胎儿心率最低跌至90次/分,并多次出现低于100次/分,胎儿心率远低于正常水平,但直到晚上8点半,医院才实施剖腹产手术。奇奇出生后4小时面色发紫,其间呼吸停止长达10余分钟。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正常的胎儿心率在120~160次/分,胎心减慢表明胎儿在母体内有窒息迹象,应马上剖腹或用产钳尽快使胎儿娩出。而奇奇却在母体内窘迫长达10余小时。律师认为,由于医院延误剖宫产,长时间缺血缺氧造成了孩子脑瘫。而医院在孩子呼吸停止情况下抢救不力,造成其脑瘫病情加重。 指控二:诱导对孩子实施安乐死 原告律师在诉状中称,2003年3月5日,孩子出生次日再次全身发紫,随即被转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进行呼吸机维持等抢救,但第二天医生即停止机械通气,并把孩子从重症监护室转到普通病房。3月17日,医生开始劝他们放弃治疗,并称只要停止机械通气,短则10分钟,长不过数小时,孩子就会死去。在医生再三劝说下,夫妇俩最终签字同意。谁知过了十几个小时,他们打电话询问,院方告知孩子还活着。夫妇俩立即要求恢复抢救,奇奇虽然活了下来,但脑瘫、视神经萎缩,从此双眼失明。 代理律师认为,儿科医院过于自信,过早停止机械通气,明知孩子缺血缺氧却拔出了插管,发现情况不妙又插回,此后更劝说孩子父母同意拔掉插管实施“安乐死”,虽未遂,却直接造成孩子脑瘫的不可逆性,并很大程度造成其双目失明。 医学会鉴定确认是医疗事故 依据上海市医学会等多家鉴定机构认定本病例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承担相关责任,余德军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余德军说,脑瘫且双目失明的奇奇属一等伤残,需两名护工24小时监护,上海去年平均月工资为2235元,以80年计算,单护理费就高达429万元。而北京一家治疗脑瘫的权威三甲医院测算,奇奇后续治疗费为108万余元,还有精神抚慰金等一些其他费用的赔偿。对于医疗费和护理费,奇奇父母要求第三医院承担45%,儿科医院承担55%。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第三医院5万余元;儿科医院50万余元。 被告:行使告知义务不是“诱导” 在昨天的庭审上,第一被告宝钢医院的代理人对事实进行答辩称,不存在延误剖宫产,长时间缺血缺氧造成了奇奇脑瘫的事实。而第二被告儿科医院的代理人,则否认医生诱导“安乐死”一说。儿科医院方面认为,此案其实是一桩普通的医疗纠纷,而原告故意将它提及为“安乐死”,纯粹是为了炒作,是为了制造社会的轰动效果。根据我国法律,医院涉及“安乐死”,应报请公安部门介入后,成为一桩刑事诉讼案,而不应该民事诉讼。 被告代理人认为,患者有生命危险及后遗症等,医院有行使“告知”的义务。是家长签字同意,不存在“诱导”一说。 法庭上,争辩焦点集中在医生是否实施了“诱导”。此案将择期宣判。 ■相关链接 “安乐死”多争议 在我国,对于是否可以实施安乐死的争议由来已久。回顾历史,中国第一个安乐死法律案件的当事人王明成,17年前曾对病重的母亲实施安乐死,而后背负杀母的罪名两次被关。199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不作犯罪处理”的批复下,陕西汉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明成无罪”。如今,王明成在染上重病后提出申请,要求“让自己以安乐死的同样方式离世”。 1988年,在全国七届人大会议上,中国妇产医学权威严仁英、儿科专业泰斗胡亚美,提交了我国第一个安乐死的立法议案。 2001年10月,上海闵行区法院曾以故意杀人罪对上海首起“安乐死”的实施人梁万山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对安乐死持认同态度,甚至将之上升到“死的自由”、“死的权利”、“死的尊严”的高度。一项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对200名老人的调查显示,上海赞成安乐死的达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
因为脑瘫和失明,刚满3岁的奇奇智力低下,无法站立行走。最基本的康复治疗每月要上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