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韶关讯 (记者卜瑜 通讯员汪次安)韶关武江区西河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陈广培受贿46.4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一审宣判后,陈广培以有自首情节,退清赃款为由,上诉至韶关市中级法院,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并适用缓刑。昨天,韶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1年春节前夕,被告人陈广培利用任韶关市武江区朝阳村委主任一职之便,先后收受朝阳文化综合大厦土建、装修工程承建者周某的20万元以及该大厦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承揽者邓某的1万元;收受土地开发投资者叶某的22.4万元以及价值3万多元的财物。其间,陈广培共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46.4万元,案发后其退还赃款43.4万元。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广培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广培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并适用缓刑。最后,韶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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