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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国伟 通讯员张敏)因违法发放贷款致使150万元无法收回的一名银行支行长近日被福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40岁的阮某原是某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行长。深圳市全顺兴酱菜食品有限公司兼并曾经向该支行贷款150万元而未偿还的深圳市竹生百货有限公司,全顺兴以愿意偿还竹生百货公司那笔贷款为条件,向该支行申请贷款300万元,并提出由深圳市东北饭庄有限公司作为 贷款担保人,后者也表示愿意进行担保。在对贷款人及担保人的经济状况、信誉及偿还能力等的贷前审查中,审查材料没有真实反映出作为担保人的深圳市东北饭庄有限公司所经营的餐厅其时已经停止营业并面临着财产被法院执行这一情况。在没有按照规定得到上级分行审批同意的情况下,阮某擅自批准了这笔贷款。该支行先将首期贷款150万元发放给全顺兴酱菜公司,次日全顺兴把150万元汇给该支行用以偿还竹生百货原先的贷款。一周后该支行将余下的150万元贷款发放给了全顺兴公司使用。可贷款到期时,全顺兴酱菜食品公司和担保人东北饭庄公司均下落不明,两家单位也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偿还,造成了这笔贷款无法收回的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对他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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