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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顿和规范全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省卫生厅等八厅、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整顿医疗市场的通知》(黑卫医[2000]231号)的精神,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1年7月9日起,由市卫生局、市政府医药管理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开展整顿药品经营企业中非法行医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整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我市药品经营企业中从事的医疗咨询、体检、义诊、坐堂诊病、开方、静点治疗等非法行医活动。
二、在药品经营企业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要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必须停止非法行医活动。
三、2001年7月16日起,由区、县(市)卫生、医药、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自行撤销企业内非法行医活动进行联合检查,对仍从事非法行医的药品经营企业和非法行医者分别依法予以处罚。
四、广大市民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举报药品经营企业非法行医活动。
举报电话为:
道里区4687265
道外区8681013—4
南岗区2705551
香坊区5636114
太平区7682262
动力区5696950
平房区6501414
阿城市3721514
双城市3123929
五常市3523359
尚志市3322650
呼兰县7322738
宾县7982263
方正县7122395
依兰县7222202
巴彦县7521556
木兰县7082491
通河县7422316
延寿县3024279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卫生局
市政府医药管理办公室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哈尔滨市公安局
20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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