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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日前对我省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无牌无证机动车的处理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要求对排除盗抢、走私、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及其它涉车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凡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由暂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专段牌证,并建立台帐纳入重点管理;对有盗抢犯罪嫌疑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移交刑侦部门查处;农机部门查获的有盗抢等犯罪嫌疑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移交刑侦部门查处;对涉嫌走私的车辆,移交海关查处;对属于无进口证明的机动车辆,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地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对属于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先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罚后,再由地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未办理过注册登记手续,并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经检验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延用1至2年;不符合完全运行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对无人认领的暂扣车辆,经通知车主超过6个月,或无法通知超过6个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有牌证的依法撤消原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对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报废车处理;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上缴财政部门;没收、收缴和上缴的车辆,属国产机动车的,可凭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没收、收缴决定书,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书,指定销售单位的发票及销售证明办理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进口车辆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车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
无牌无证机动车税费问题有新规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对处理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以及税费有关问题确定了原则和要求。
2001年1月1日前购买并欠车辆购置附加费或养路费的车辆,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依法暂扣期限内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并填写一式三联的《严打整治斗争无牌无证机动车缴纳有关税(费)通知单》,要求他们按通知去缴纳欠费。如果这些车主和车辆持有人未按通知缴欠费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在其车辆年检时协助交通征稽部门征收。
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前购买并欠车辆购置附加费或养路费的车辆,其车主或车辆持有人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开据的《严打整治斗争无牌无证机动车缴纳有关税(费)通知单》到交通征稽部门缴纳欠费的,可根据车辆老旧程度、欠费期限长短以及地区贫困差异等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适当减征欠费,并不再处滞纳金和罚款。
2001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购买并欠车辆购置附加税或养路费的车辆,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依法暂扣时限内,先填写一式三联《严打整治斗争无牌无证机动车缴纳有关税(费)通知单》,并按通知缴纳所欠税费后再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如果未按通知缴费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在暂扣时限临近时,办理终止暂扣,将车移交交通征稽部门。征稽部门将按程序及时处理或与法院配合,办理强制执行手续。未完税费和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车辆不能放行。
对2001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购买并欠车辆购置附加税或养路费的车辆,其车主或持有人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开据的《严打整治斗争无牌无证机动车缴纳有关税(费)通知单》到交通征稽部门缴欠费,征稽处、所应按全额征收养路费,并视情况减免滞纳金和罚款。
昆明严打“盗抢车”
昆明市政府昨日召开会议要求:调动有关职能部门的力量与全省公安各职能部门联动,开展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清查被盗抢车辆与销赃场所集中统一行动。吴晓燕(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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