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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溺水案露法律空白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6日16:24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陈雪莲)未成年人私自到不对外开放的水库游泳被淹死,主要责任该由家长还是物管来负?这一问题不仅在当事双方引起强烈争执,就连法律界也有不同看法。

  13日下午4时左右,8岁的周金渝(音)与另两名小孩到翠湖山庄小区内的翠湖游泳,周不幸被淹死。尸体于14日晚7时打捞起来。周的亲属以“修了水库却无安全设施和施救不及时”为由向翠湖山庄物管庆达公司索赔。

  庆达公司综合事务部黎经理认为,翠湖既不是游泳的地方,也未对外开放。而且,得知有小孩沉溺后,四名保安下水积极施救,尽管没找到小孩,但已尽到责任。

  当事双方因各执一词而分歧强烈,律师也未统一看法。

  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游才万律师认为,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因此争议较大。从这件事看来,物管公司可不负主要责任,最多根据公平的原则给予死者亲属少许补偿,而不是赔偿。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军律师则认为,家长有监护责任但不是负全责,这是混合过错,物管方应负主要责任。既然是小区内水库且未设计救助设施,未对外开放,物管为何把小孩放进去?

  有法学专家认为,这是法律空白点,即使在法庭上,也会有较大争议。解决的办法一是尽快立法,二是众多家长在夏季看好小孩,禁止他们到非游泳池的江河、水库等戏水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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