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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要求所有境内的企业就工资分配形式、制度、收入水平等进行集体协商,以增加工资分配的透明度。然而在实践中发现,由于职工对企业有着依附关系,工会往往不敢说话,而且因为某些代表理论上的缺乏,双方经常就一些非关键性问题纠缠不清,使谈判不欢而散。
今年4月24日,20位工资谈判员在大连服装机械总厂“试行工资分配制”的现场会上取 得了上岗资格证书。据介绍,这20名工资谈判员主要来自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总工会和大连市的某些企业,有着丰富的劳资实践经验和很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据了解,他们也是目前为止国内首批取得资格的工资谈判员,他们将以第三者的超然身份在谈判中为劳资双方提供专业的帮助,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发展。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谈判员提供了工作空间
2000年11月26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后简称《办法》),那么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呢?据了解,工资集体协商就是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办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依此《办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据悉,《办法》中具体规定:双方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标准和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以及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办法》同时强调,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经同意后,协商双方应将已生效的工资协议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
另外,《办法》中明确,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其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需由职工民主推举且半数以上同意的代表。企业代表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定的人员担任,协商双方可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1/3。
工资集体协商的试点企业主要集中在三资、私营和股份制等非公有制企业中
据大连市劳动局综合计划与工资处的夏春光处长介绍,以往,职工习惯于被动地接受企业给予的工资安排,工资条上写多少就是多少。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工资分配也要求逐步向“市场经济决定、职工民主参与、企业自主安排和政府宏观指导”过渡,以增加工资分配过程中的透明度,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共同利益。所以,早在3年前大连市已经开始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制。
同时,在试行的过程中,劳动部门也考虑到,由于大多数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高低还受政府调控的影响,工会主席多由管理者任命,不利于谈判,进行试点要分层次进行,逐步推进。因此,截至目前为止,大连市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试点企业主要集中在三资、私营和股份制等非公有制企业中,待制度成熟后逐步向国有和集体企业中推行。目前大连市已有大连市服装机械总厂在内的11家企业试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中大连市液压件厂是惟一的一家试行该制度的国有企业。据了解,为了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向深入,劳动局考虑今明两年逐步在国有和集体企业中推行工资议论制(每年由管理者就工资分配、企业收入、将来发展等问题向职代会汇报,征得同意),为将来的工资协商制打基础。
另据夏处长介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指在增加工资分配中的透明度,保障劳资双方的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最关键的是,由于职工对企业的依附关系,代表职工的工会在协商中存在顾虑,在劳资双方的利益存在冲突时,他们难以坚持立场,职工代表很难享有和企业一样的平等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所以,协商中职工代表的尴尬处境也是促使工资谈判员产生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工资谈判员很可能成为一个新兴行业
据了解,在试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种是职工大获全胜。例如几年前,大连市的某家外资企业与职工在待遇方面难以达成协议,导致职工集体罢工。最后,驻大连的企业负责人被资方调走,职工的要求被全面满足。但是夏处长说,这种情况只是极少数,更多的是劳资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工资协议或协商完全由资方控制,工会不敢说话,因此,在后两种情况中尤其需要身份超然的工资谈判员,以推进协商的进行。
同时,夏处长表示,表面上看来,工资谈判员似乎代表的只是职工的利益。事实上,职工同企业固然存在冲突,但二者更多的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如果企业的经营者整天为职工不满待遇而烦恼的话,企业的长远发展也将会受到影响。所以,更准确地说,工资谈判员应该是一手托两家,既可以受雇于资方也可以代表工会,他们的职责是在工资协商中使用专业的技巧,最大限度地使双方得到满足。
据了解,4月24日上岗的20名工资谈判员主要来自大连市劳动局和大连市总工会,都是常年从事劳资工作的专业人士。夏处长说,在工资集体协商中,除了职工代表有顾虑之外,制约双方达成协议的另一个因素是代表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双方经常就一些非关键性的问题纠缠不清,争得面红耳赤,最终不欢而散。而这些工资谈判员可以在谈判中弥补代表们的不足,使双方达成协议。
另据了解,设置工资谈判员在国内尚属首次,而且国际上也并无类似的行业。同时,由于集体工资协商制度还处于尝试阶段,谈判员都是由具体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另外,在将来的协商中暂时采取无偿服务的方式。夏处长表示,如果试行成功的话,工资谈判员很可能成为一个新兴行业。(本报记者 金巍 实习生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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